第十章 審計抽樣
第一節(jié) 審計抽樣的基本概念
注冊會計師可以使用的方法,包括選取全部項目、選取特定項目和審計抽樣。
一、選取全部項目測試
選取全部項目是指對總體中的全部項目進行檢查。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通常更適用于細節(jié)測試,而不適合控制測試。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選取全部項目進行測試:
1.總體由少量的大額項目構成。
2.存在特別風險且其他方法未提供充分、適當?shù)膶徲嬜C據(jù)。
3.由于信息系統(tǒng)自動執(zhí)行的計算或其他程序具有重復性,對全部項目進行檢查符合成本效益原則。注冊會計師可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選取全部項目進行測試。
二、選取特定項目測試
選取特定項目是指對總體中的特定項目進行針對性測試。選取的特定項目可能包括:大額或關鍵項目;超過某一金額的全部項目;被用于獲取某些信息的項目;被用于測試控制活動的項目。
注冊會計師通常按照覆蓋率或風險因素選取測試項目,或?qū)⑦@兩種方法結合使用。
注意:選取特定項目實施檢查,通常是獲取審計證據(jù)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構成審計抽樣。對按照這種方法所選取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的結果,不能推斷至整個總體。
三、審計抽樣
審計抽樣是指注冊會計師對某類交易或賬戶余額中低于百分之百的項目實施審計程序。使所有抽樣單元都有被選取的機會;這使注冊會計師能夠獲取和評價與被選取項目的某些特征有關的審計證據(jù),以形成或幫助形成對從中抽取樣本的總體的結論?傮w可分為多個層或子總體,每一層或子總體可分別予以檢查。
注意:
有些審計程序可以使用審計抽樣,有些審計程序則不宜使用審計抽樣。風險評估程序通常不涉及審計抽樣;詢問、觀察和分析程序通常不宜抽樣。
四、抽樣風險和非抽樣風險
(一)抽樣風險
抽樣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根據(jù)樣本得出的結論,和對總體全部項目實施與樣本同樣的審計程序得出的結論存在差異的可能性。
抽樣風險分為下列兩種類型:
1.信賴過度風險(控制測試)和誤受風險(細節(jié)測試)——影響審計效果
信賴過度風險是指推斷的控制有效性高于其實際有效性的風險。
誤受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推斷某一重大錯報不存在而實際上存在的風險。
2.信賴不足風險(控制測試)和誤拒風險(細節(jié)測試)——影響審計效率
信賴不足風險是指推斷的控制有效性低于其實際有效性的風險。
誤拒風險是指注冊會計師推斷某一重大錯報存在而實際上不存在的風險。
注意:
只要抽樣,抽樣風險就存在。抽樣風險與樣本規(guī)模成反方向變動:樣本規(guī)模越小,抽樣風險越大:樣本規(guī)模越大,抽樣風險越小。既然抽樣風險只與被檢查項目的數(shù)量有關,那么控制抽樣風險的惟一途徑就是控制樣本規(guī)模。無論是控制測試還是細節(jié)測試,注冊會計師都可以通過擴大樣本規(guī)模降低抽樣風險。如果對總體中的所有項目都實施檢查,就不存在抽樣風險,此時審計風險完全由非抽樣風險產(chǎn)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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