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jié) 稅目、稅率
知識點2:消費稅的稅目和稅率
一、煙
(一)稅收政策(P126、P133、P141、P142)
1.從2001年12月20日起,對既有自產卷煙,同時又委托聯(lián)營企業(yè)加工與自產卷煙牌號、規(guī)格相同卷煙的工業(yè)企業(yè),從聯(lián)營企業(yè)購進后再直接銷售的卷煙,對外銷售時不論是否加價,凡是符合下述條件的,不再征收消費稅;不符合下述條件的則征收消費稅:
(1)回購企業(yè)在委托聯(lián)營企業(yè)加工卷煙時,除提供給聯(lián)營企業(yè)所需加工卷煙牌號外,還須同時提供稅務機關已公示的消費稅計稅價格。聯(lián)營企業(yè)必須按照已公示的調撥價格申報繳稅。
(2)回購企業(yè)將聯(lián)營企業(yè)加工卷煙回購后再銷售的卷煙,其銷售收入應與自產卷煙的銷售收入分開核算,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如不分開核算,則一并計入自產卷煙銷售收入征收消費稅。
2.卷煙從價定率計稅辦法的計稅依據(jù)為調撥價格或核定價格。核定價格是指由稅務機關按其零售價倒算一定比例的辦法核定計稅價格。核定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某牌號規(guī)格卷煙核定價格=該牌號規(guī)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45%)
不進入省和省以上煙草交易場所交易、沒有調撥價格的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由省國家稅務局按照下列公式核定:
沒有調撥價格的某牌號規(guī)格卷煙計稅價格=該牌號規(guī)格卷煙市場零售價格÷(1+35%)
實際銷售價格高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實際銷售價格征收消費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計稅價格和核定價格的卷煙,按計稅價格或核定價格征收消費稅。
【例1-1】某卷煙生產企業(yè)9月份銷售卷煙100標準條,每標準條售價70元(不含稅),該卷煙市場每標準條零售價格為97.2元(含稅價),假設該卷煙沒有進入煙草交易場所交易、沒有調撥價格。則:
(1)該卷煙廠9月份應納消費稅為( )元;
(2)該卷煙廠9月份應納增值稅為( )元。
答案:
定額稅=100×0.6(或0.4×150)=60(元)
比例稅=97.2/(1+35%)×45%×100=72×45%×100=3240(元)
應納消費稅=定額稅+比例稅=3240+60=3300(元)
應納增值稅=70×100×17%=1190(元)
【例1-2】接上例,如果將每標準條售價70元改為80元。則:
(1)該卷煙廠9月份應納消費稅為(3660)元;
(2)該卷煙廠9月份應納增值稅為(1360)元。
3.外購或委托加工已稅煙絲生產的卷煙,準予扣除已稅煙絲的消費稅。
(二)稅率
詳見教材130頁稅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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