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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稅法規(guī)定,納稅人的一些特殊業(yè)務(交易或事項)應當視同銷售,但目前各稅種對視同銷售的范圍規(guī)定有所不同,納稅人應予以關注。
企業(yè)所得稅 《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視同銷售應該是視同銷售貨物、提供勞務和轉讓財產三類情況的總稱。對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在此基礎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從企業(yè)處置資產的角度,對相關視同銷售業(yè)務的主體范圍和業(yè)務范圍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明確,以下情況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fā)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xù)計算:
①將資產用于生產、制造、加工另一產品;
、诟淖冑Y產形狀、結構或性能;
、鄹淖冑Y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
、軐①Y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⑤上述兩種或兩種以上情形的混合;
、奁渌桓淖冑Y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這些規(guī)定的核心是強調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即采用法人所得稅模式,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分公司類的經濟組織不再作為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對其相互之間的符合規(guī)定的資產處置、勞務提供、財產轉移不視同銷售,而只有向法人實體以外的主體轉移資產、提供勞務、轉讓財產才視同銷售。
增值稅 修訂后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①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阡N售代銷貨物;
、墼O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軐⒆援a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輰⒆援a、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對比可知,增值稅與所得稅關于“視同銷售”的范圍不同。如,某公司所屬的單獨核算但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境內分支機構之間的貨物轉移、生產加工性耗用,根據增值稅相關規(guī)定要視同銷售,而根據所得稅相關規(guī)定則不視同銷售。同樣的情況還包括總公司將甲分公司所產貨物提供給乙分公司用作在建工程等。
消費稅 消費稅相關政策沒有明確提出視同銷售的概念,修訂后的《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于連續(xù)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于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時納稅。按一般理解,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償還債務等,也應該納稅,既包括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guī)定的應視同銷售的業(yè)務,也包括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guī)定的屬于內部處置資產而不作視同銷售的情況。
營業(yè)稅 修訂后的《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fā)生應稅行為:①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②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fā)生的自建行為;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而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沒有明確轉讓房屋建筑物、構筑物永久使用權是否視同轉讓財產處理,但應該理解為,在同一法人組織內部、不同分支機構之間的轉移不視同轉讓財產,而轉出法人組織的,則屬于產權發(fā)生了轉移。國家稅務總局可能日后會明確所有權屬轉移的具體標準,比如規(guī)定是實質轉移還是形式轉移(法定登記生效的財產,如車輛、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等以變更登記為權屬轉移標志)的具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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