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算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
時間限定 |
稅法規(guī)定 |
銷項稅額的時間限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教材P96 |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fā)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fā)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xù)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fā)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fā)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
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 |
1.2009年12月31日前開具: (1)專用發(fā)票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開具之日起9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認證通過的當月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2)海關專用繳款書進項稅額抵扣的時間:開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
2.2010年1月1日后開具: (1)增值稅專用發(fā)票、公路內河貨物運輸業(yè)統一發(fā)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fā)票,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認證,并在認證通過的次月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2)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 “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未實行海關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繳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
(二)計算應納稅額時進項稅額不足抵扣的處理: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扣。
(三)扣減發(fā)生期進項稅額的規(guī)定——進項稅額轉出
(四)銷貨退回或折讓的稅務處理:銷售方沖減銷項稅額,購貨方沖減進項稅額。
(五)向供貨方取得返還收入的稅務處理。
對商業(yè)企業(yè)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guī)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
應沖減進項稅金的計算公式調整為:
當期應沖減進項稅金=當期取得的返還資金÷(1+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所購貨物適用增值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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