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主要方法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方法 |
特點及例題 | |
免稅法 |
全額免稅法 |
境外所得免稅,境內(nèi)所得征稅確定稅率時,不考慮被免予征稅的外國所得。 【例題·計算題】A國所得稅施行2級超額累進稅率,所得在300萬以下稅率10%、300萬以上稅率15% ,A國某納稅人在A國經(jīng)營所得250萬元;在B國經(jīng)營所得80萬元,如果A國實行全額免稅法,則該企業(yè)應在A國納稅為: 應納稅額=250×10%=25(萬元) |
累進免稅法 |
境外所得免稅,境內(nèi)所得征稅確定稅率時,合并考慮被免予征稅的外國所得。 【例題·計算題】A國所得稅施行2級超額累進稅率,所得在300萬以下稅率10%、300萬以上稅率15% ,A國某納稅人在A國經(jīng)營所得250萬元;在B國經(jīng)營所得80萬元,如果A國實行累進免稅法,則該企業(yè)應在A國納稅為: 應納稅額=[(250+50)×10%+(80-50)×15%]×250/(250+80)=26.14(萬元) |
國際重復征稅消除的方法 |
特點及例題 | ||
抵免法 |
直接抵免(適用于自然人、總分公司所得稅的抵免,也適用于母子公司預提所得稅的抵免) |
全額抵免 |
居住國政府允許納稅人將其收入來源國交納的所得稅,在應向本國繳納的稅款中全部給與抵免。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國內(nèi)外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已繳來源國全部所得稅 【例題·計算題】A國一居民總公司在B國設有一個分公司,某一納稅年度,總公司在本國取得所得20萬元,設在B國的分公司獲得10萬元。分公司按40%的稅率向B國繳納所得稅4萬元。A國所得稅稅率30%。A國應征所得稅額=(20+10)×30%-4=5(萬元) |
限額抵免 |
又稱為普通抵免,指居住國政府對跨國納稅人在國外直接繳納的所得稅款給與抵免時,不能超過國外所得按本國稅率計算的最高限額。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國內(nèi)外全部所得×居住國稅率-允許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 | ||
間接抵免(適用于跨國母子公司之間的稅收抵免) |
一層間接抵免(適用于母子公司之間股息征稅的抵免) |
母公司來自子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稅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應承擔的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稅后所得 【例題·計算題】A國母公司經(jīng)營所得4000萬元,在B國設立一子公司的所得額為2000萬元,B國公司所得稅率20%,A國為25% ,子公司繳納B國所得稅400萬元(2000×20%),并從其稅后利潤1600萬元中分給A國母公司股息200萬元,若A國實施限額間接抵免,則A國母公司應納所得稅額計算: 來自子公司所得=200+400×(200/1600)=250(萬元) 應承擔子公司所得稅=400×(200/1600)=50(萬元) 間接抵免限額=250×25%=62.5(萬元) 50<62.5;可抵免50萬元 A國母公司應納稅=(4000+250)×25%-50=1012.5(萬元) | |
多層間接抵免(適用于母子公司及通過子公司來自孫公司、曾孫公司股息已納稅額的抵免) |
多層間接抵免方法的原理與一層間接抵免方法基本相同。相關公式如下: 子公司應承擔孫公司所得稅=孫公司所得稅×子公司股息/孫公司稅后所得 子公司來自孫公司所得=子公司股息+孫公司所得稅×子公司股息/孫公司稅后所得 母公司股息應承擔的子孫公司所得稅=(子公司所得稅+子公司承擔孫公司所得稅)×母公司股息/子公司稅后所得 母公司來自子、孫公司的所得=母公司股息+母公司應承擔的子、孫公司所得稅 |
【相關鏈接】我國企業(yè)所得稅允許采用直接限額抵免法和間接限額抵免法處理跨國所得的征稅問題。
【例題·單選題】適用于母子公司預提所得稅的抵免的方法是( )。
A.總額抵免法 B.累進抵免法 C.直接抵免法 D.間接抵免法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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