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未來適用法
若會計政策變更的累積影響數無法可靠確定,則應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未來適用法,是指將變更后的會計政策應用于變更日及以后發(fā)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或者在會計估計變更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影響數的方法。
(三)會計政策變更的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對于會計政策變更,企業(yè)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分別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
1.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國家統(tǒng)一的會計制度等要求變更的情況下,企業(yè)應當分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1)國家發(fā)布相關的會計處理辦法,則按照國家發(fā)布的相關會計處理規(guī)定進行處理;(2)國家沒有發(fā)布相關的會計處理辦法,則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比如,企業(yè)首次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時,應按《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來處理。
2.會計政策變更能夠提供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的情況下,企業(yè)應當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會計處理,將會計政策變更累積影響數調整列報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關項目的期初余額和列報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較數據也應當一并調整。
3.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列報前期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應當從可追溯調整的最早期間期初開始應用變更后的會計政策;在當期期初確定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各期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如賬簿資料不全),應當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對于以下特定前期,對某項會計政策變更應用追溯調整法或進行追溯重述以更正一項前期差錯是不切實可行的:
(1)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的累積影響數不能確定;(2)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管理層在該期當時的意圖做出假定;比如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一年后重分類為持有至到期投資,或者持有至到期投資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這些情況不需要進行追溯調整,因為我們不能假定當初管理者的持有意圖就是最新的意圖。(3)應用追溯調整法或追溯重述法要求對有關金額進行重大估計,并且不可能將提供有關交易發(fā)生時存在狀況的證據(例如,有關金額確認、計量或披露日期存在事實的證據,以及在受變更影響的當期和未來期間確認會計估計變更的影響的證據)和該期間財務報表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信息這兩類信息與其他信息客觀地加以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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