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yè)務基本準則》等11項準則的通知
人民銀行、審計署、國資委、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市場監(jiān)管總局、銀保監(jiān)會、證監(jiān)會、外匯局,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財政廳(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財務審計秩序 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yè)健康發(fā)展的意見》(國辦發(fā)〔2021〕30號)中“持續(xù)提升審計質量”和“完善審計準則體系”的要求,保持準則體系的內在一致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對《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yè)務基本準則》等11項準則進行了一致性修訂。本次修訂對其他相關準則涉及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準則、特殊目的審計準則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yè)道德守則的相應條款作出文字調整,不涉及實質性修訂。現予印發(fā),于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本批準則生效實施后,《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執(zhí)業(yè)準則的通知》(財會〔2006〕4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0〕21號)、《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4號——在審計報告中溝通關鍵審計事項>等12項準則的通知》(財會〔2016〕24號)以及《財政部關于印發(fā)<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等18項審計準則的通知》(財會〔2019〕5號)中,相應的11項準則同時廢止。
執(zhí)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反饋中國注冊會計師協(xié)會。
1.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yè)務基本準則
2.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3.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就審計業(yè)務約定條款達成一致意見
4.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5.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51號——與治理層的溝通
6.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
7.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01號——對集團財務報表審計的特殊考慮
8.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11號——利用內部審計人員的工作
9.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421號——利用專家的工作
10.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11.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03號——在審計報告中增加強調事項段和其他事項段
財政部
2022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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