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jié) 公安工作的特點
公安機關在履行職責、行使職能、完成安全保衛(wèi)任務的過程中形成了公安工作的鮮明特點。認識這些特點,對于提高公安工作的社會地位,提高公安機關的戰(zhàn)斗力,增強人民警察的光榮感和自豪感,增進人民群眾對人民警察的理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公安工作整體上的主要特點
(一)階級性與社會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具有鮮明的階級性,又有廣泛的社會性。所謂階級性,即警察與國家一致的特點。這是各國警察共有的特性。國家要求警察必須與國體一致,與政體一致,與國家意志一致,成為國家忠誠的統(tǒng)治與管理工具。我國公安工作也不例外。公安工作必須與我國執(zhí)政黨——中國共產(chǎn)黨保持一致。因此,公安工作必須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相一致,與國家的政策和法律相一致。
所謂社會性,即公安工作與社會的聯(lián)系是廣泛而密切的。公安工作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直接關系到千家萬戶乃至于每一個人。
(二)隱蔽性與公開性相結合
工作對象的隱蔽性和公開性,決定了公安工作的隱蔽性和公開性。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有的是隱蔽的,有的是在光天化日之下明目張膽地進行的,因此公安機關就要有針對性地進行秘密工作和公開工作去對付他們。
所謂秘密工作,是指為了不使對方察覺或了解意圖,采取秘密的措施、手段開展的工作。
所謂公開工作,是指直接以公安機關的名義和人民警察的身份,采取被對方了解、認識直至使對方配合的方法和措施開展的工作。
秘密工作與公開工作是相輔相成的。秘密工作需要公開工作進行掩護,秘密工作寓于公開工作之中;公開工作需要秘密工作做后盾,并為秘密工作創(chuàng)造條件。
(三)打擊與保護相結合
公安工作具有打擊與保護的雙重特點,這是由公安工作的對象所決定的。由于工作對象不同,所以工作方式就有區(qū)別。對于偵查破案、拘留逮捕、審訊、處置突發(fā)暴力事件、制裁違法犯罪等項工作,公安機關的工作對策主要是以強制力進行打擊;對于警衛(wèi)守護、巡邏值勤等項工作,公安機關的工作對策主要是保護。
打擊與保護,兩者是緊密聯(lián)系、相互依存、相互滲透、互為前提的。打擊中包含著警戒預防,使人不敢以身試法;保護中包含著消除造成違法犯罪的消極因素。當然,公安工作的有些對策,如治安管理措施本身既有打擊又有保護的雙重作用?傊补ぷ鞯拇驌襞c保護作用是緊密結合在一起的。
(四)強制性與教育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是以國家暴力作后盾的,是以警察的實力即武裝的、恃殊的手段作保障的,具有強烈的強制性。但公安工作大量的、經(jīng)常性的工作主要是教育,這不僅是對廣大群眾而言,就是對違法犯罪分子在實施打擊的同時,也要實行教育,以便使他們悔過自新,重新做人。
(五)集中性與分散性相結合
公安工作的集中性,就是它的統(tǒng)一性。要求在服從國家意志、實行宏觀決策、領導與指揮等方面要高度集中。在戰(zhàn)略戰(zhàn)役部署每實施上,在法制與政策的結合上,在多部門橫向協(xié)同上,要高度統(tǒng)一。這樣才能形成整體一致、快速反應、多警種配合、多專業(yè)協(xié)作的整體合力。但犯罪分子是在不同時空出現(xiàn)的,這就決定了公安工作的分散性。對于高度分散的、隱蔽的,又不斷衍生的犯罪分子,不宜采用“大兵團作戰(zhàn)”,而宜分散地一個案件一個案件地偵破,犯罪分子也宜一個一個地制裁。公安工作的集中性與分散性是相互依存、相輔相成的。越有分散性,越要求步調一致、統(tǒng)一指揮、統(tǒng)一行動。而高度集中的部署又必須通過分散的行動去實現(xiàn)。要防止只強調一個方面而忽視另一個方面的片面觀點。
(六)政策性與法律性相結合
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統(tǒng)治工具,人民警察作為國家的公務員,在履行自己的職責的工作中必須堅定地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各項政策,特別是有關公安工作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同時,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執(zhí)法機關,人民警察作為執(zhí)法人員,在履行自己的職費時,又必須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由于政策是法律的靈魂,是制定法律的依據(jù);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條文化、規(guī)律化,所以執(zhí)行政策與執(zhí)行法律是一致的。因此,公安工作是政策性與法律性相結合的一項工作。
二、公安專業(yè)工作的特點
公安機關保衛(wèi)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任務,主要是通過公安專業(yè)工作來完成的。公安專業(yè)工作的主要特點是:
(一)復雜性
公安工作是以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秩序為主要任務的一項工作。公安工作所面臨的形勢和工作對象的復雜性,決定了公安工作具有復雜性。當前,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國際局勢的變化,公安工作所面臨的形勢日趨復雜。以美國為首的西方敵對勢力繼續(xù)對我國實施“西化”、“分化”、“弱化”的政治圖謀,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機會對我國進行滲透、破壞活動;在國際反華勢力的支持、鼓動下,境內外的敵對分子加緊活動;由人民內部矛盾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已經(jīng)成為嚴重影響社會穩(wěn)定的突出問題;在我國目前所處的體制轉軌的特定歷史時期,誘發(fā)、滋生犯罪的各種消極因素大量存在,治安問題的壓力不斷增大,刑事犯罪不僅數(shù)量增多,而且危害加劇。因此,只有清醒地看到公安工作面臨形勢的復雜性、嚴峻性,才能隨時應付各種困難和復雜局面,掌握斗爭的主動權,完成公安工作的任務。
(二)艱苦性
這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方面由于對敵斗爭的復雜性,常常需要人民警察連續(xù)作戰(zhàn),打破勞逸節(jié)律和生活規(guī)律,有時幾天幾夜不睡,也不能正常飲食。這種普遍的、長期的超疲勞現(xiàn)象嚴重地損害了人民警察的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不良的環(huán)境也常常給人民警察執(zhí)行公務帶來異常的艱苦。不良的自然環(huán)境,如惡劣的氣候條件、交通條件、地理環(huán)境等,都使人民警察在工作中要忍受異乎尋常的困苦。冬季,他們有時要在零下三十幾度嚴寒中趴冰臥雪;夏季,有時白天要在地表40多度高溫中激烈地奔跑,夜晚要忍受蚊蟲的叮咬。檢驗處理高度腐敗的尸體,更是常人難以忍受的。不良的社會環(huán)境也給人民警察帶來不尋常的困苦。依法執(zhí)行公務難免觸及當事人的某些個人利益,產(chǎn)生對立情緒,人民警察往往遇到無理的指責、謾罵,甚至遭到攻擊和報復。特別是有些人依仗權勢,非法干預、阻撓人民警察依法執(zhí)行公務,有的還對人民警察進行打擊報復,威脅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這些都會對人民警察造成心理上的壓力和損傷。
(三)危險性
人民警察在工作中往往處于對抗性矛盾的第一線,經(jīng)常同犯罪分子進行面對面的斗爭。如采取強制的、暴力的手段制服正在實施暴力犯罪的犯罪分子;對付犯罪分子的暴力反抗、拒捕、報復、襲擊等;在處理治安案件或事件中受到不法分子的毆打傷害等。在同惡性災害事故斗爭中,人民警察也面臨著巨大的危險,如在同火災、水災、風災、地震等災害斗爭中,他們冒著生命危險進行工作,每年傷亡的數(shù)量大大高于其他行政部門。
(四)易受腐蝕性
人民警察作為執(zhí)法者,手中掌握著執(zhí)法的權力,如果這些權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約,行使職權的活動得不到有效的監(jiān)督,就會滋生以權謀私、貪贓枉法、包庇放縱罪犯等消極腐敗現(xiàn)象。另一方面,人民警察在工作中經(jīng)常接觸社會的陰暗面和丑惡現(xiàn)象,一些違法犯罪人員常常用金錢、物質、美女等各種手段進行腐蝕拉攏,在公安隊伍中尋找他們的代理人或保護傘,這些對人民警察的腐蝕性極大。公安隊伍每年都有一些不堅定分子受到腐蝕,走上了違法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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