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zhí)法常識 人民警察人口管理工作
公公安派出所應當將轄區(qū)內的常住人口、暫住人口、境外在華居留人員全部納入管理范圍,做到底數清、情況明、信息靈。
公安派出所應當做好人口調查工作,人口調查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核對戶口、居民身份證,發(fā)現有與現實情況不符的,按規(guī)定程序予以更正;
(二)核查暫住人口登記情況,發(fā)現有未登記的暫住人口,確定其身份、來歷、居住原因,督促其辦理有關手續(xù);
(三)發(fā)現在逃人員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人員;
(四)發(fā)現符合列管條件的重點人口;
(五)對調查獲取的情況做好記錄,并及時輸入信息管理系統(tǒng)。
常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進行出生、死亡、遷出、遷入、戶口項目變更更正登記;
(二)掌握轄區(qū)常住人口家庭成員、服務處所、實際住址等基本情況;
(三)建立健全常住人口檔案;
(四)掌握有前科劣跡人員的基本情況和現實表現。
暫住人口管理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了解掌握暫住人口底數;
(二)對擬在暫住地居住一個月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人員,按照規(guī)定及時辦理暫住登記;
(三)通過上網查詢、發(fā)函調查等方法,核實暫住人口的身份情況、了解掌握有無前科劣跡;
(四)建立健全暫住人口管理檔案,采集、錄入并及時維護更新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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