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張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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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jié) 刑罰的概念和目的
一、刑罰的概念
刑罰是審判機關以國家的名義,對犯罪分子實行懲罰的一種制裁方法。刑罰是與犯罪密切相關的制裁措施。表現(xiàn)為:犯罪是適用刑罰的必要條件,沒有犯罪也就無所謂刑罰;刑罰是由于犯罪而產生的法律后果,但并不是必然結果。刑罰與其他制裁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點:(1)刑罰是一種最為嚴厲的制裁方法。(2)刑罰只能對犯罪分子適用。(3)刑罰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國家適用,并且要依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管轄權限和訴訟程序進行。
二、刑法的目的
我國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適用刑罰,首先是為了懲罰和改造犯罪分子。其次,通過適用刑罰,可以對社會上企圖進行破壞活動的不穩(wěn)定分子,起到震懾和警戒的作用,促使他們消除犯罪念頭。再次,通過適用刑罰,還可以提高人民群眾的警惕性和法制觀念,鼓勵他們同犯罪作斗爭。可見,適用刑罰最終是為了預防犯罪和減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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