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東公務員考試報名條件
(一)報考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3.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大學本科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
5.年齡在18周歲至35周歲之間(1979年5月5日至1997年5月5日期間出生),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為40周歲以下(1974年5月5日以后出生);
6. 具備擬報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其他招錄條件要求
1.由我省實施的“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滿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服務期限、考核合格、3年內(nèi)(指2011年—2013年招募和選派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含2013年省委組織部選調(diào)的到村任職優(yōu)秀高校畢業(yè)生)報考公務員的,可報考省直機關及直屬單位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定向考錄職位。
已享受優(yōu)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招聘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不能再報考定向考錄職位。報考省直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必須是省統(tǒng)一組織招募和選派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
2.從我省基層工作的選調(diào)生中考選補充工作人員的選調(diào)生職位報考條件為:思想政治素質(zhì)好,自覺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工作扎實,肯于吃苦,甘于奉獻,工作創(chuàng)新意識強,干事創(chuàng)業(yè),實績突出。有較強的組織紀律觀念,清正廉潔,作風正派,群眾威信高。具有大學本科畢業(yè)以上文化程度、年齡在32周歲以下(1982年5月5日以后出生),2012年以前(含2012年)選調(diào)到基層,現(xiàn)在縣(市、區(qū))以下機關單位工作,經(jīng)縣(市、區(qū))委組織部推薦、市委組織部審定,且符合報考職位專業(yè)條件(其間職務提拔在試用期內(nèi)的,不得報考)或具有職位所在部門工作經(jīng)歷,身體健康。
3.報考省公安廳直屬單位人民警察職位還須同時具備:身體健康,體形端正,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征,無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無色覺異常,無文身,無肢體功能障礙,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法醫(y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wǎng)絡安全管理、網(wǎng)絡安全與執(zhí)法、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shù)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矯正視力均在5.0以上。
4.報考省屬監(jiān)獄、省屬戒毒所人民警察職位還須同時具備:(1)身體健康,體形端正,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步態(tài)異常等),無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如白癜風、銀屑病、血管瘤、斑痣等),無色覺、嗅覺異常,無文身,無肢體功能障礙;(2)單側裸眼視力不低于4.8,報考財務管理、監(jiān)管信息管理、醫(yī)療技術、心理矯正職位的,單側矯正視力不低于5.0;(3)單側耳語聽力不低于5米。
(三)不能報考的情形
1.報考人員不能報考與本人有應回避親屬關系公務員所在的同一機關或單位的招考職位;
2.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3.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公務員主管部門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考錄紀律行為且不得報考公務員的人員;
4.公務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
5.現(xiàn)役軍人;
6.在讀非應屆畢業(yè)生(也不得以已取得的學歷作為條件報考);
7.服務年限不滿5年(含試用期)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
8.除上述情形外,報考省公安廳直屬單位人民警察職位和省屬監(jiān)獄、省屬戒毒所人民警察職位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1)受過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3)曾被辭退的;(4)有道德敗壞等不良行為的;(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或在境內(nèi)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9.具有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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