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qū)黨政群機關2022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簡章
內蒙古2022年公務員考試報考條件及要求
(一)報考者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三十五周歲以下,即1986年3月1日(不含)至2004年3月1日(含)期間出生的;2022年7月底前獲得博士研究生(含在職)學歷人員和2022年當年畢業(yè)的碩士研究生,放寬到40周歲以下,即1981年3月1日(不含)以后出生;招考職位對年齡有特殊要求的,以《職位表》中要求的年齡為準;
3.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學專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8.具備招考職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二)報考自治區(qū)直屬機關(參公單位)的職位,要求報考者具有2年(24個月)以上基層工作經歷(具體詳見職位表),2022年7月底前獲得博士研究生(含在職)學歷人員報考區(qū)直機關職位的,不限制2年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旗縣(市、區(qū))、蘇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黨政機關(參公單位)、嘎查村(社區(qū))黨組織或嘎查村(居)委會、各類企事業(yè)單位(不含參公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于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退役士兵在軍隊服現(xiàn)役經歷,離校未就業(yè)高校畢業(yè)生到高校畢業(yè)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企事業(yè)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全日制教育專科、本科、研究生在校就讀期間參與的社會實踐經歷,不能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按照人社部《關于公務員考錄中基層工作經歷起始時間界定的意見》(人社廳發(fā)〔2010〕59號)等文件執(zhí)行。
(三)報考定向招錄“項目人員”職位的,要求報考者必須為2022年3月1日(不含)之前服務期滿且考核合格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或在2022年3月1日(不含)之前已退役的大學生士兵。凡是到2022年3月1日(含)服務期滿(或退役)超出3年的或已被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列編聘用)工作人員的“項目人員”不能再報考“項目人員”職位。
(四)報考須政審的職位(具體詳見職位表),在資格復審時進行政審,進入考察環(huán)節(jié)還要進行深入政審,政審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或取消錄用資格。報名前,報考者可通過職位表中咨詢電話提前了解相關事宜,避免報考失敗。
(五)報考額爾古納市、陳巴爾虎旗、新巴爾虎左旗、新巴爾虎右旗、牙克石市、鄂倫春自治旗、鄂溫克族自治旗、莫力達瓦達斡爾族自治旗、根河市、阿爾山市、科爾沁右翼前旗、霍林郭勒市、蘇尼特左旗、蘇尼特右旗、東烏珠穆沁旗、阿巴嘎旗、多倫縣、西烏珠穆沁旗、太仆寺旗、鑲黃旗、正鑲白旗、正藍旗、四子王旗、化德縣、商都縣、察哈爾右翼中旗、察哈爾右翼后旗、達爾罕茂明安聯(lián)合旗、鄂托克前旗、烏拉特中旗、烏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額濟納旗的部分職位以及經自治區(qū)公務員主管部門批準同意限制戶籍的其他職位,要求報考者須具有報考職位所在盟市戶籍或為該盟市生源,報考監(jiān)獄系統(tǒng)的部分職位,要求報考者符合相應盟市戶籍(或生源)要求。具體詳見職位表(2022年7月底前畢業(yè),具有國民教育序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報考者,不受盟市戶籍或生源地要求限制。在上述地區(qū)服務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報考服務地所在盟市的職位,也不受盟市戶籍和盟市生源地要求限制)。
(六)除2022年高校應屆畢業(yè)生的畢業(yè)證書、學位證書取得時間可以延長至2022年7月底外,其他條件(含職位表中各項條件)的取得時間要求為2022年3月1日(不含)之前。
(七)報考須通過國家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的職位,須取得報考職位要求的法律職業(yè)資格證書或參加2021年國家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成績達到相應的合格分數(shù)線。
(八)下列人員不得報考
1.在讀普通高校全日制?粕、本科生、研究生(不含2022年7月底前畢業(yè)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應屆畢業(yè)生);
2.在職公務員和參公人員(含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公人員)以及試用期內的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列編招聘人員);
3.公務員和參公人員被辭退或被取消錄用未滿5年的人員;
4.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5.被依法列為失信聯(lián)合懲戒對象的人員;
6.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7.現(xiàn)役軍人;
8.法律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
(九)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后即構成公務員法第七十四條所列回避關系情形的招錄職位。也不得報考與本人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人員擔任領導成員的用人單位的職位。
(十)下列人員不得錄用
1.考生在本次考錄報名結束至辦理錄用手續(xù)前,因參加其他公務員(參公人員)考錄或事業(yè)單位編制內公開招聘,且被其他機關(參公單位)錄用或被事業(yè)單位列編聘用的;
2.考生在本次考錄報名結束至辦理錄用手續(xù)前,成為在讀全日制學生的;
3.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參公人員)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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