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身體機能正常和維護健康利益的權利。指政府必須創(chuàng)造條件使人人能夠盡可能健康。這些條件包括確保獲得衛(wèi)生服務,健康和安全的工作條件,適足的住房和有營養(yǎng)的食物。健康權不是指身體健康的權利。
健康權的法律特征
第一,健康權以人體的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的正常發(fā)揮為具體內容,但不是以人體的整體構造為客體。
健康權和身體權的客體即健康和身體的區(qū)分,在于身體系肉體之構造,健康則系生理之機能,二者的區(qū)分是明顯的。
當然,健康一般是通過身體構造的完整性而實現,但是健康的損害不是完整性的破壞,而是生理機能發(fā)揮的完善性的破壞,因此,當人體的肉體構造遭到損害,進而損害健康時,損害的是生理機能的正常運作和功能的完善發(fā)揮,因而應認定為健康的損害,而不是身體權的損害。
第二,健康權以維持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為根本利益,但不是以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價值為客體。
健康權所體現的根本利益,在于維護人體機能的完善性,進而維持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盡管生命和健康緊密相連,但它們卻不是一個概念。
首先,生命和健康同樣存在于身體這一物質形態(tài)之中,相伴相存,但健康是維持人體正常生命活動的基礎,當健康受到損害時,無論是發(fā)生器質性的改變,還是功能型的改變,都可以經過醫(yī)治而使其康復或好轉,保持人體的生命活動。當生命權受到損害的時候,生命的喪失卻具有不可逆轉性,無法得到恢復。健康損害的可康復性和生命損害的不可逆轉性,是生命權和健康權的重要區(qū)別。
其次,健康權是以維持人體的正常生命活動為根本利益,但它不是以生命為客體,不是保護生命安全和生命價值的利益。
再次,侵害生命權的判斷標準是結果,造成死亡的就是侵害生命權,沒有造成死亡的,就不是侵害生命權,而是侵害健康權(或者身體權)。盡管有些行為實施的目的就是侵害健康權,但是最終造成了死亡的結果,那就應當認定為侵害生命權的行為。
第三,健康權保護的是自然人身體機能的正常發(fā)揮,使其運作、運動自主,但不是保護身體、意志不受外界約束。
健康權與人身自由權都是保護人的自主運動和自主思維的權利,但是健康權保護的是人的自主運動和自主思維,是指人體自身的功能,這種功能決定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行動,去思維。人身自由權所保護的,是人的自主運動和自主思維,是指人的行為、意志不受外來的非法拘束。這兩種權利的區(qū)別,從侵害行為的角度考查,侵害健康權,行為作用于人的內在因素,使其不能自主運動、自主思維,原因在于人體機能完善性的破壞和功能發(fā)揮的受限制,完全在于人體的內因。侵害人身自由權的行為,并不破壞人體機能和功能,而是對人的行動、意志設置外來障礙,使人因外界的束縛或影響而不能自主行動、自主思維,非法限制自由完全是外因所致。
健康權的內容
健康權包括三項最基本的內容,一是健康維護權,二是勞動能力,三是健康支配權。
1、健康維護權
健康維護權是健康權的基本內容之一,F代人權觀念認為,健康權是人權的基本內容之一,是人類發(fā)展自己、完善自己的最重要目標。1978年國際初級衛(wèi)生保健大會《阿拉木圖宣言》宣稱:“健康是基本人權,達到盡可能的健康水平,是世界范圍內的一項重要社會性目標!苯】导仁亲匀蝗说幕救藱鄡热,又是社會共同的利益所在。
健康維護權的首要內容是自然人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這不僅是自然人維護自身生命、提高自己的生活質量、追求體格完美狀態(tài),同時也具有維護社會利益、提高人類生存質量的意義。保持自己的健康,就是使自己的健康狀況保持完好的狀態(tài),通過體育活動提高健康水平,以及在生理機能、功能出現不正常的狀態(tài)時請求醫(yī)療、接受醫(yī)治的權利,使健康狀況達到完好的狀態(tài)或者恢復到原有的狀態(tài)。這些權利的行使,不受任何他人的強制或干涉。
健康維護權的另一項內容是當自然人健康權受到不法侵害時,享有的請求法律保護的權利。健康權是絕對權、對世權,權利主體以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法定義務。違反這一義務,侵害他人的健康權,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加害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勞動能力
關于勞動能力的性質,有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認為勞動能力是人格權,是指自然人以其腦力體力功能利益為內容的物質性人格權; 一種認其為人格利益,既不是身體權的內容,也不是健康權的內容,而是一項獨立的人格利益。
事實上,勞動能力既不是獨立的人格權,也不是獨立的人格利益,而是健康權的基本內容。勞動能力就是自然人從事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活動的腦力和體力的總和。它無論從理論上、立法上還是從實際需要上來說,都不是一種獨立的人格權。認定勞動能力為獨立的人格權,沒有法律依據,也沒有立法例作為依據,同時也沒有實際的必要。它只是自然人從事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活動的腦力和體力的總和,是自然人健康權的一項基本人格利益,存在于健康權之中,不具有獨立人格利益的地位。
首先,勞動能力是指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能力。人類社會的生產包括物質財富的生產和精神財富的生產。在所有的生產中,都必須具備勞動者、勞動工具和勞動對象這三個要素構成的生產力。而勞動者必須以具備勞動能力為前提,不具備勞動能力的人,不是勞動者,不是生產力的因素。人只有具備了創(chuàng)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能力,才具有了勞動能力。
其次,勞動能力是勞動者腦力和體力的總和。進行任何創(chuàng)造性勞動,都必須具備腦力的因素和體力的因素,不可缺少其一。但由于創(chuàng)造財富的性質不同,對腦力和體力的要求有所不同。在判斷勞動能力是否減少時,應當以兩種能力的因素的綜合考察為判斷標準。
自然人享有勞動能力這種人格利益,一是有權保有這種利益,二是有權利用這種勞動能力以滿足自己及社會的需要,三是有權發(fā)展這種利益,四是當這種利益受到損害時,有權要求加害人損害賠償。
3、健康支配權
人格權均為人格利益的支配權,健康權也具有支配權的性質。在實務上,有人認為健康權不具有支配性,原因是自然人不能隨意支配其健康,更不能依其支配權而放棄健康。應當說明,權利的放棄并不是支配權的唯一內容。健康權的支配權最主要表現,就是鍛煉身體,增進健康,提高生活質量。此外,健康權人對健康維護權以及勞動能力的行使,以至于在健康權受到侵害時對法律保護的請求權來說,也都體現了健康權的支配性質。
強制治療、強制戒毒等強制性改善自然人健康狀態(tài)的的行政措施,不是對健康權支配性的強制干涉和侵犯,而是維護個人健康和公共利益的必要手段。對于患有性病、麻風病等惡性傳染病患者進行強制治療,對吸毒者進行強制戒毒,從表面上看可能違背權利人的意志,但是因為這種強制措施阻卻違法而成為適法行為,當事人不得主張侵權行為。對于放棄健康的患者是否可以給予強制治療,現行立法沒有規(guī)定,但從人道主義立場出發(fā),對拒絕接受治療的嚴重病人,進行強制性治療也是適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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