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政法干警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專題 ※ 關注公務員微信 第一時間對答案 看解析
政法干警民法考試中經(jīng)常遇到關于能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shù)念}目,大家往往對于精神損害賠償?shù)膯栴}也有很大的誤區(qū),下面專家就為大家總結一下民法中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若干規(guī)定。
一.精神損害賠償?shù)倪m用范圍
精神損害賠償采用法定主義,無明文規(guī)定的,無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下列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侵害,情節(jié)嚴重的,受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
①一般人格權;②六種具體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③隱私;④三種身份權:榮譽權、親權(《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配偶權(《婚姻法》第46條);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隱私、遺體、遺骨等人格利益。
須注意:有觀點認為,《侵權責任法》第22條修改了《精神損害賠償解釋》第4條的規(guī)定,從而,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因侵權行為而永久毀損滅失的,所有權人不再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盡管對此存在爭議,但這一觀點為多數(shù)人認可,在司法考試中可以此說為準。
二.精神損害的排除情形
下列情形,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①法人、其他組織的人格權受到侵害的;②在侵權之訴中未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訴訟終結后基于同一事實另行起訴請求精神損害賠償?shù)?③加害給付中,受害人提起違約之訴而非提起侵權之訴的,不能主張精神損害賠償;④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后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三.精神損害賠償?shù)钠渌吘墕栴}
(1)侵權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shù)慕H屬具有順序上的限制:①第一順序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為共同原告);②第二順序為其他近親屬。僅在沒有第一順序的近親屬時,第二順序的近親屬才有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中公教育專家提醒大家注意:如果不是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則所有的近親屬都可以作為原告起訴。
(2)精神損害賠償具有專屬性,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下列兩種情況下,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可以轉(zhuǎn)讓或者繼承:①賠償義務人已經(jīng)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②賠償權利人已經(jīng)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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