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標點符號用法》國家標準,結合公文實踐中的使用習慣,可知:標題中一般不使用標點符號,但是特殊情況中,為了更好的揭示公文的中心,在以下幾種情況下,可以出現(xiàn)標點符號:
1.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書名、篇名、報紙名、刊物名等可以使用書名號。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jié)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
《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fā)民政部總參謀部等部門關于深入貫徹<退役士兵安置條例>扎實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公布<通用規(guī)范漢字表>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2014年度<人民日報>雜志征訂工作的通知》
2.公文標題中出現(xiàn)的簡稱或具有特定含義的詞語應使用引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對貫徹落實“約法三章”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的意見》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寬帶中國”戰(zhàn)略及實施方案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十二五”國家自主創(chuàng)新能力建設規(guī)劃的通知》
《國務院關于同意設立“全國交通安全日”的批復》
3.當公文標題或者標題中的某一部分需要注釋或說明時要用括號。
一種是括號里的內容是對整個公文標題的注釋或說明,它與標題同為一個整體,不可分割,此時,不能將括號里的內容寫在書名號之外。
《教育部關于印發(fā)<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試行)>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另一種是括號內的內容是對標題中某一部分的注釋或說明
《國務院關于印發(fā)計量發(fā)展規(guī)劃(2013—2020年)的通知》
4.有些符號如連接號、間隔號等不能隨意刪除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北京市2013—2017年機動車排放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關于開展“我的夢·中國夢”第八屆齊魯少年兒童書信文化活動的通知》
關注"考試吧公務員"官方微信第一時間獲取公務員報名、真題答案、備考信息!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