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信是一種盲目信仰和崇拜,迷信與部分官員的“親密接觸”現象令人擔憂。
官員迷信的例證在現實中可謂層出不窮。幾年前山東泰安原市委書記胡建學為了升官,經風水先生“點撥”在水庫上修了一座橋,還絞盡腦汁地命名為“岱胡大橋”。橋建成了,官不但沒有升反而因貪污受賄被判了死緩。難怪后來當地群眾將這座橋稱為“逮胡大橋”。
據觀察,癡迷于求神拜佛等迷信活動的官員大多有貪污、受賄、瀆職等不正之嫌,這些人將迷信作為自己的“護官符”。從這個意義上講,貪污陰影下形形色色的官員迷信現象基本上屬于一種頗為典型的“貪污后遺癥”。
官員們應當捫心自問:我們該對什么執(zhí)著?該對什么虔誠?該對什么敬畏?人,是需要有一點敬畏之心的,否則就可能變得浮躁、庸俗甚至為所欲為。一言以蔽之,官員應當對法律敬畏,對民意敬畏,對責任敬畏。
敬畏法律,是因為法律作為限制公權力的利器,是約束官員恣意妄為、濫用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枷鎖。從一定意義上講,依法治國的精義在于依法治“官”而不是依法治“民”。依法行政、依法決策、依法領導應當是各級官員必須恪守的法治信條。將依法治國的第一要義理解為“依法治民”,是對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內涵的嚴重誤讀,也是不少官員尤其是某些基層領導干部根深蒂固的思維定式。
敬畏民意,是因為民意是正義和公道的發(fā)源地。古語云:“民可載舟,亦可覆舟”、“順民者昌、逆民者亡”,可見民意的重要性!皥(zhí)政為民”是全體領導干部必須牢記和努力實踐的信條。只有對民意真正持一種敬畏之心,才可能真正體察民情,才可能真正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敬畏責任,是因為擁有權力就意味著必須承擔相應的責任。責任是權力的“潛臺詞”,責任意識是“一切有權力的人”都應當具有的基本理念。責任追究機制乃是高懸于“一切有權力的人”頭上隨時可能墜落的“達摩克利斯之劍”。
官員的官德修煉應當與時俱進,不斷提升自己的道德修養(yǎng)和自我反省能力,不斷清除積淀于靈魂深處的陳腐觀念。這就要求官員應當“誠信”而不應“迷信”。衡量現代官員誠信與否的重要標準就是是否敬畏法律、敬畏民意、敬畏責任,而不是敬畏什么鬼神和“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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