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治理校園欺凌還要靠法律
面對學生欺凌事件,學校教育是必須的,但不是萬能的。有關方面要在立法上認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和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悖論,尋找平衡點
近日,《法制日報》報道了海南文昌一起學生欺凌事件及其處置結果,引發(fā)輿論熱議。人們因欺凌行為的惡劣而憤慨,更對文昌市的處理結果表示無奈。報道說,“對參與打人的陳某等已滿14周歲的3人作出行政拘留15日,并處罰款1000元,因這3人均未年滿16周歲,且系初犯,不執(zhí)行行政拘留處罰”。法律的鞭子高高舉起,卻輕輕放下,真正受處罰的是家長,賠償1000元。
當前,欺凌事件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事實證明,法律監(jiān)管乏力,教育功能缺位,實施欺凌者游走在教育不到與法律不罰的灰色邊緣,是其深層次的主因。因此,人們不禁要問:面對校園欺凌事件,學校應該怎么做?
要對欺凌事件堅決說“不”。為了防治中小學生欺凌事件的發(fā)生,按照《教育部等十一部門印發(fā)〈加強中小學欺凌綜合治理方案〉的通知》要求,各地結合實際相繼出臺了實施方案,海南省經(jīng)省政府同意,省教育廳聯(lián)合省委政法委、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省民政廳、省司法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共青團海南省委、省婦聯(lián)、省殘聯(lián)等11個省直單位于2018年5月印發(fā)了《海南省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實施方案》,明確了學生欺凌的界定,提出了建立工作協(xié)調機制、強化預防體系、依法依規(guī)處置、構建長效機制等四項工作任務,厘清了部門的職責分工,并制定了相應的工作保障措施,形成中小學生欺凌防治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進一步來說,面對欺凌事件,學校要確實負起第一責任。因為學生欺凌實施者是學生,學校作為防治的主體責無旁貸。因而要在處置中堅持“教育為先”的原則,避免出現(xiàn)重平息,輕教育,致使學校教育功能缺失的誤區(qū)。
首先,學校在事發(fā)之后不能只給派出所報警了之,自己成了甩手掌柜,而要成立由校長負責,教師、少先隊大中隊輔導員、教職工、社區(qū)工作者和家長代表、校外專家等人員組成的學生欺凌治理委員會(高中階段學校還應吸納學生代表),細化學生欺凌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和處理流程,在學生欺凌事件發(fā)生時,主動受理并實施學生欺凌事件的正確處置。
其次,教育的結果不應只落在家長身上,給錢擺平,喪失對實施欺凌學生的教育契機和教育責任。依據(jù)未成年人保護法,雖然父母或者其他監(jiān)護人“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監(jiān)護職責和撫養(yǎng)義務”,要加強家庭教育,但不等于在未成年人違紀違規(guī)時,僅僅由父母出面道歉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而代為受過。要制定一定學時的專門教育方案并監(jiān)督實施欺凌學生按要求接受教育,針對事件的不同情形予以相應懲戒,同時要安排一定學時的法制教育和道德品質教育課程,可以聘請法制專家或公安民警主講,強調其嚴肅的訓戒性。
同時,對不同程度的欺凌事件采取不同的處理方式。如果是情節(jié)輕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就要對實施欺凌學生開展批評教育;如果是反復發(fā)生的,除了批評教育外,還可視具體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給予紀律處分和法律處罰,觸及靈魂,懲前毖后,警戒他人。
面對學生欺凌事件,學校教育是必須的,但不是萬能的。有關方面要在立法上認真研究未成年人犯罪處罰和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悖論,尋找平衡點,讓處理學生欺凌事件的法律長牙齒,真正發(fā)揮法律法規(guī)的剛性作用。防治學生欺凌事件的發(fā)生和處置,不光是學校一家的責任。正如海南省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工作協(xié)調會議議事規(guī)則》,推動省直11個有關部門加強協(xié)作,共同治理。2018年10月中旬省教育廳將聯(lián)合相關省直單位組織督導組,隨機抽取市縣開展學生欺凌防治工作實地督導,確保年度工作任務落實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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