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念釋義
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重要事項或重大行動做出具有規(guī)定性、強制性和領導、指導性的公文。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使用決定時,其內容應為本機關中相對重要的事宜。一般來說,只有事關全局、政策性強、任務艱巨、執(zhí)行時間較長的重要工作,才適合使用“決定”行文。
二、決定特點
1、制約性。決定是下行文,一般由領導機關制發(fā),要求下級機關貫徹執(zhí)行。決定的制約性主要表現在領導性、指揮性和強制性上。比較起來,決定的制約性沒有命令那么強硬,但比其他公文要強。因為決定比較集中地體現了上級領導機關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的指揮意志、處置意圖和傾向,要求下級機關無條件執(zhí)行。另外,決定有時是法規(guī)的延伸和補充,具有強制性和行政約束力。
2、穩(wěn)定性。決定的穩(wěn)定性主要表現在內容上。某個問題一旦經黨政領導機關做出決定,就要求相當長時期內貫徹執(zhí)行。例如,1984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關于經濟體制改革的決定》,一直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主要政策依據。
三、決定種類
1、指揮性決定。也叫部署性決定,多為對重要事項和重大行動做出部署的決定。這類決定政策性強,要求堅決貫徹執(zhí)行。
2、法規(guī)性決定。指為規(guī)范人們的社會行為和國家某一方面的管理工作要求而制定的類似法規(guī)的重要決定。
3、知照性決定。主要指把決定的事項簡要地傳達給有關地區(qū)、單位和人員,多數沒有執(zhí)行要求,少數兼有事項安排。
4、表彰與處理性決定。指對人或事進行表彰或處理的決定。
5、更變或撤銷性決定。指對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或有關事項做變更或撤銷處理的決定。
四、寫作方法
(一)寫法
決定的寫法注重對原由和事項寫作的詳略處理。決定主要有三種寫法:
1、略寫原由,詳寫事項。這是決定的一般寫法。
2、詳寫原由,簡寫事項。這種寫法要求把情況寫清楚,盡可能詳細,因為它是決定事項的依據、前提。
3、不寫原由,只寫事項。有些原由是法定的或眾所周知的,可略。原由省略與否,以是否影響決定事項的權威和效用為依據。
(二)寫作結構
決定由標題、正文和落款三部分組成。
1、標題。標題有兩種寫法:
(1)發(fā)文機關+事由+文種,如“中共中央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
(2)事由+文種,如“關于環(huán)境保護工作的決定”。
有的標題下面標明“××××年×月×日×××會議通過”字樣,并用括號括住。
2.正文。正文內容包括:做出決定的根據和原由;決定的事項、處理的問題或部署的重大行動;執(zhí)行決定的要求和提出號召。
指揮性決定正文的寫作,一般來說,都要講明道理,布置任務,指出原則,擬出規(guī)定,交代辦法,提出要求。其決定事項往往采取分條列項式寫法,把復雜的事情、眾多的問題寫得條理分明,眉目清楚,使下級機關易于把握,便于執(zhí)行。
法規(guī)性決定的正文,開頭一般寫行文目的,其后以條款式逐條寫出類似法規(guī)的決定內容。
知照性決定的正文,多數一段到底,不分條目,沒有明顯的兩段式特征。
表彰與處理性決定的正文,實際上可分成兩種:表彰決定的正文,主要寫被表彰者的身份、事跡,對被表彰者的評價,表彰的決定事項,希望與號召等;處理決定針對人和事,先要把錯誤的事實說明,并分析其性質、根源、責任及后果,而后要交代被處理人對所犯錯誤有無認識和悔改表現,再寫處理決定,最后還要指出教訓、提出希望,起到警戒作用。
更變或撤銷性決定的正文,一般只要寫明更變或撤銷有關事項的原因、依據和決定事項即可。
3、落款。如果標題已有發(fā)文機關名稱,落款處則一般不再寫發(fā)文機關名稱。
決定的日期是寫公布此項決定的年、月、日,其位置通常寫在標題下的小括號內。如果是會議通過的決定,需要在標題下的小括號內寫明這一決定是在什么時間、什么會議通過的。其形式如: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教師節(jié)的決定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有的決定,通過的日期與發(fā)布的日期不一致,在小括號內還要寫上何時發(fā)布。有的為了給執(zhí)行決定留一段準備時間,同時還寫上決定的生效日期。其形式如: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1985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85年月1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布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
也有的決定把施行日期作為決定事項的一項內容,寫在最后的條文里。如上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共37條,第37條寫的就是施行日期,即:“本法自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庇械臎Q定生效日期與公布日期一致,便通常在末尾寫上一句“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的決定在落款處發(fā)文機關名稱下面寫成文時間。
(三)寫作的注意事項
第一,文種使用要正確。決定的內容要和“決定”文種相符,避免把“決定”與“命令”等公文文種相混淆,寫作之前要用心體會,正確區(qū)分。
第二,原因要簡短明確。決定是制約性非常強的公文,要求下級機關無條件執(zhí)行。因此,行文時,對于做出決定的原因應寫得簡短明確,不可長篇大論,以示決定的強制性。
第三,事項要具體可行。決定既然要求下級機關無條件執(zhí)行,那么決定的事項就應該寫得具體明確,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以利于下級機關遵照執(zhí)行。
五、參考范例:
范本一:指揮性決定
國務院關于在對外活動中不贈禮、不受禮的決定
(一九八○年十一月七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
為改革我國在對外活動中有關贈禮、受禮的規(guī)定,特作如下決定:
一、我國各級政府、軍事機關、人民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及其成員,在同外國單位和個人的交往中,除確有必要,并經授權機關批準者外,一律不向對方贈送禮品,也不接受對方的禮品。
二、在對外交往中,嚴禁公開示意或暗示對方贈與禮品,或以托對方代購物品為名變相敲詐勒索。違者從嚴處分。
三、在對外交往中,由于難以謝絕而接受的禮品,一律交公,不得自行處理。
四、國際上交換科研資料、技術資料、圖書期刊,相互提供貿易樣品,在特定的國際友好活動(體育比賽、藝術演出、經濟文化展覽、人民團體友好往來、友好城市交往等)中,交換非消費性質的紀念品,有關國家贈與我援外人員的獎品,個人親友之間的饋贈,不屬于本決定范圍。
范本二:法規(guī)性決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侵犯著作權的犯罪的決定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為了懲治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犯罪,對刑法作如下補充規(guī)定:
一、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第一條規(guī)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或者并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單位有本決定規(guī)定的的犯罪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決定的規(guī)定處罰。
四、查獲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和屬本單位或者本人所有的主要用于侵犯著作權犯罪的材料、工具、設備或者其他財物,一律予以沒收。
五、犯本決定規(guī)定之罪,造成被侵權人損失的,除依照本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外,并應當根據情況依法判處賠償損失。
六、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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