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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下中國,對個人信息的各種商業(yè)利用已遠遠走在了隱私保護前面。登錄電商網站,推薦商品多是依據瀏覽痕跡;打開微博微信,廣告投放定向植入;打開理財客戶端,首頁也因人而異……通過對瀏覽記錄、點擊頻次的統(tǒng)計分析,從中挖掘出性別、職業(yè)、喜好、消費能力等信息,被不少企業(yè)視為理所當然的商機,然而在隱私保護方面鮮有人投入同等的關注,這無疑潛藏著巨大的風險。
大數據算法在商業(yè)應用中一騎絕塵,說明在個人和商家的博弈框架內無力解決好隱私保護問題。因為個人選擇空間很小,你要么選擇讓渡自己的信息,要么遠離其他人已經擁抱的便捷生活。只有公共管理部門介入,才能在某種程度上平衡這一對矛盾。近日,針對這一隱患,中央網信辦、工信部、公安部和國家標準委等四部門聯合啟動隱私條款專項工作,首批將對微信、淘寶等10款網絡產品和服務的隱私條款進行評審,力求提升網絡運營商個人信息保護水平。公共監(jiān)管深入微觀層面,對個人信息保護而言是一個重要的拓展。
相比個人信息應用方面的大踏步前進,隱私保護目前只有一些抽象的法律原則性條款。在實際生活中,哪些信息采集是必要的,基本沒有經過法律的審視,而取決于商家的需要。比如,注冊一個APP,就需要提供手機、身份證等各種信息;辦一張會員卡,生日、住址等都是必填項。當前的保護政策,未觸及大數據產業(yè)發(fā)展的微觀層面,無力扭轉當前對個人信息的濫采濫用,導致個人隱私的邊界不斷后退。
事實上,在社會治理層面,隱私保護在價值排序中也處于比較低的優(yōu)先級。比如,共享單車要求實名注冊,從解決亂停亂放的角度看當然合理,但從隱私保護的角度看,等于是把所有責任都放在企業(yè)自律身上;行人亂穿馬路的現象讓很多城市管理者頭疼,部分地方選擇利用面部識別定位、將路人信息公布于大屏幕的方式來應對,效果固然有了,但顯然是完全沒考慮個人的隱私權,更遑論保護了。
隱私保護的粗放滯后,與我國大數據產業(yè)的蓬勃發(fā)展現狀顯然是不匹配的。目前,中國已經成為世界上產生和積累數據體量最大、類型最豐富的國家之一,在智慧物流、移動支付等垂直領域全球領跑,如果任由信息流像脫韁野馬一樣,遲早會對公民個人生活產生破壞性影響。在這方面的社會治理水平,倘若跟不上商業(yè)開拓的步伐,時間一長就會造成四面漏風的狀況,到時候想保護也得付出比現在大得多的努力和代價。
互聯網生活早已成為公共生活一個龐大的子集,個人信息保護不能純粹指望約定俗成的自律,而要通過具體而微的制度建設使之變成一項可以積極主張的權利。目前流行的“個人許可”監(jiān)管模式,搜集者的責任僅限于征得所有人的同意,并告知用途,而許可者無法確認信息的最終流向,權利和責任是失衡的。此次四部門聯合開展隱私條款專項工作的意義,不只是在具體政策層面上進一步明確對數據搜集使用者的監(jiān)管,更重要是完善隱私保護的政策框架,在個人生活、商業(yè)利益、社會治理之間尋求可能的平衡。
大數據號稱“網絡時代的科學讀心術”,它的價值就在于能把人的特征、行為、選擇等信息化,反過來為人類生活提供某些便利。身處這樣一個時代,生活中完全拒絕讓渡任何個人信息,是很難想象的。我們能做的,是讓這個信息交換過程變得更可控,造福社會而不是毀壞人們的生活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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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時代如何保護個人隱私信息不被泄露
相信很多人都有類似的經歷:網上注冊個賬號學習英語,一些課程廣告就充斥郵箱;開個股票賬戶,還沒交易就有各色理財顧問前來“問候”;買了把吉他,一些音樂培訓機構的學習建議就拍馬趕到……除了個人姓名、性別等信息,這些陌生的“關心”者甚至連你的年齡、職業(yè)、家庭住址、婚姻狀況等信息都了如指掌。
信息泄漏,使我們像生活在透明玻璃房中一樣,個人隱私被一覽無遺,它不僅僅造成信息騷擾,還可能帶來巨大的傷害。一些電信詐騙案,正是憑借私密的個人信息騙取受害者信任后,才得以實施不法活動。
我們在工作、生活中時時刻刻都在“生產”信息。移動互聯時代,隨著社會對大數據的重視,這些行為特征都可能以數據的形式被記錄下來。數據充沛的時代,也往往是隱私保護脆弱的時代。面對日益膨脹的數據,我們不得不為數據安全性而擔憂。
現實中,我們不斷地重復提交各種信息,注冊網站賬號、辦理會員卡、填寫快遞單……有些不是必需的也要求填上身份證、家庭住址等敏感信息。有時候,不同部門重復收集同一種數據,甚至在不同環(huán)節(jié)也在重復收集。至于為什么需要它,又有何用,卻鮮有說明。事實上,這些收集的數據相當一部分沉淀在部門、機構的電腦、檔案庫中,一旦落入不法分子之手,隱患極大。部分商業(yè)機構的做法較為出格,比如,一些應用軟件沒有風險提示,在用戶不知情的情況下讀取你的位置、通訊錄等隱私信息。這些信息真的有用嗎?還是被別有用心的機構用來販賣牟利?
存儲在云計算中心或服務器上的數據,如果沒有加密保護,一旦被黑客入侵,數據就會很容易被復制、轉移,造成隱私“裸奔”的窘境。面對數據泄露風險,很多機構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并沒有跟上。數據收集越多,采集機構越雜,安全隱患越大。我們在要求加強數據安全保障的同時,也需要反思,數據收集有時是不是過頭了?
我們不是反對數據收集,而是要厘清公共部門或商業(yè)機構數據收集的邊界。普通人“生產”數據,讓渡所有權,處于數據鏈條的下游,在風險面前,就應該有受到保護的權利。面對公共數據采集,有了解合法性的自由;對于商業(yè)數據采集,有明曉用途的權利;監(jiān)管部門也有監(jiān)督、審核,保障公民信息安全的義務。
為了明確數據收集邊界問題,一些國家和地區(qū)做出了一些探索。比如,為了規(guī)范政府信息收集,美國頒布了《紙面工作精簡法》,規(guī)定任何一個部門如果要向社會收集數據,必須得到信息管制辦公室的批準。只有要求合理,才會被授予“信息收集許可號”。這既是政府收集數據的憑證,也限定了數據收集的范圍。
信息安全千頭萬緒,數據管理不該“刪繁就簡”。數據采集該有個規(guī)矩,再配合強力的個人隱私保護措施,我們才可能減少乃至消除在透明玻璃房中的恐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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