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考試、體檢和考核結果,由校招聘工作領導小組研究確定擬聘人員。
2、對擬聘人員在網站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間接受社會監(jiān)督舉報,期限為7天。
3、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反映問題不影響聘用的,辦理聘用手續(xù);對反映有嚴重問題并查有實據的,不予聘用;對反映有嚴重問題,但一時難以查實或難以否定的,暫緩聘用,待查實并作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聘用。
4、公示后出現空缺名額的,由招聘單位從進入專業(yè)測試的應聘人員中按照考試總成績從高到底依次等額遞補。
十一、聘用
1.經公示后確定聘用的應聘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分別報上級部門辦理聘用及調動手續(xù)。
2.2011年應屆畢業(yè)生必須按時取得學校畢業(yè)證(崗位資格條件要求學位證的,還要取得學位證);擬錄用前不能按時取得畢業(yè)證(學位證)的,取消其聘用資格。
3.受聘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實行聘用制管理和基本養(yǎng)老保險制度。
4.受聘人員按規(guī)定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內。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按規(guī)定不實行試用期的受聘人員,直接正式聘用。
5.對與事業(yè)單位簽訂聘用合同或與企業(yè)簽訂勞動合同尚在合同期內的擬聘人員,如原所在單位不同意與其解除合同,一律取消其本次聘用資格。
十二、紀律和監(jiān)督
1、公開招聘工作嚴格執(zhí)行回避制度。凡根據規(guī)定需要回避的人員必須回避。
2、公開招聘工作期間,邀請學校紀檢監(jiān)察部門進行全程監(jiān)督。
3、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應聘人員,視情節(jié)輕重予以批評教育或取消考試、聘用資格;對違反規(guī)定的已受聘人員,一經查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4、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追究責任。
十三、咨詢、舉報電話及通訊地址
咨詢電話(傳真): 0471—3677432
舉報電話:0471—3677470
E-mail: rsc@imfec.edu.cn
通訊地址:內蒙古呼和浩特市海拉爾大街47號內蒙古財經學院人事處
郵編:010051
十四、本招聘方案由內蒙古財經學院人事處負責解釋。
內蒙古財經學院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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