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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是行政法上兩個基本的救濟制度和糾紛解決機制,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維護其合法權益的重要途徑。二者在為行政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提供救濟方面都發(fā)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有關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考查也是歷年來常識部分的重中之重。為此,考生除了要掌握基本的法律制度外,還需要理清制度之間的關系,尤其是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問題,更應熟練掌握。
一、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共同點
(1)都是因具體行政行為而引起;
(2)都是以解決行政爭議為直接目的;
(3)都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核心;以獨立行使職權為保障;復議或訴訟均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zhí)行;
(4)都不適用調(diào)解。
二、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
我國法律在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上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 復議選擇型
即由行政相對人在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之間自由選擇,在選擇了行政復議之后如對復議決定不服仍可提起行政訴訟。我國絕大多數(shù)法律、法規(guī)是這樣規(guī)定的。
考生需要注意復議結束后應如何起訴的問題,這主要分為四種情形:
(1)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告原機關;
(2)復議機關作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的,告復議機關;
(3)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既可以告復議機關,也可以告原機關;
(4)復議機關不予答復的,既可以告復議機關,也可以告原機關。
(二)復議前置型
即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行政相對人必須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如不服復議決定,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適用于:有關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爭議的行政裁決;有關納稅數(shù)額爭議的行政征收
考生仍需注意復議結束后應如何起訴的問題,這主要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復議機關作出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告原機關;
(2)復議機關作出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決定的,告復議機關;
(3)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只能告復議機關;
(4)復議機關不予答復的,只能告復議機關。
(三)行政復議為終局裁決
這主要有兩種情形:
(1)法律規(guī)定相對人可以在復議和訴訟兩者之間作出選擇。選擇了行政復議就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都規(guī)定被公安機關依法律處罰,對處罰不服,可選擇行政復議,也可選擇行政訴訟,若選擇行政復議,復議裁決則為終局裁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
(2)法律規(guī)定只能復議,復議裁決就是終局裁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如《商標法》就規(guī)定,對申請注冊商標中的行政爭議,商標評審委員會有終局裁決權。
三、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區(qū)別
(1)性質(zhì)不同。行政復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于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復議的受理機關一般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復議機關所受理的則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當案件。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而法律規(guī)定行政復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復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5)審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開庭審理。行政復議基本上實行一級復議,以書面復議為原則。較之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比較簡便、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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