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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復議參加人,是指參加行政復議的當事人和與行政復議當事人地位相類似的人。根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行政復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以及行政復議代理人。
一、行政復議申請人
行政復議申請人,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行政復議法的規(guī)定以自己的名義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所謂復議申請人資格,是指對于特定的行政行為,具備了什么條件才可以作為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據(jù)此,行政復議申請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復議申請人必須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即行政活動作用、影響的對象,其合法權(quán)益有可能受到行政行為損害,為維護其合法權(quán)益,需要賦予其復議申請權(quán)。復議申請人不包括行使管理職權(quán)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quán),不可能受到相對一方的侵害,所以不需申請復議。如果行政機關處在被管理者地位,例如,行政機關向城建部門申請蓋辦公樓,這時它屬于被管理的其他組織,只有在此類情況下,它可以是復議申請人。
(二)復議申請人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就是說他(它)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相對人,申請人與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指相對人的權(quán)利義務受到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利影響。只有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存在著利害關系,才有必要通過行政復議尋求救濟。自身權(quán)益未受到行政行為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無權(quán)作為申請。
二、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是指與行政管理相對人處于相對地位,其具體行政行為被行政管理相對人認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行政機關一方。從這個概念可以看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必定是行政管理主體,即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但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雖然是通過特定的工作人員來實施的,但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不能成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因為這些人員的具體執(zhí)法行為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機關的意志,而不是他個人的意志。因此,當行政管理相對人不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只能以該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而不能以該工作人員直接作為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具有行政復議權(quán)利能力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guī)授權(quán)的組織,即:
1.必須是享有行政職權(quán);
2.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職權(quán);
3.有獨立的組織形式,而不是一個機關的內(nèi)部單位。
(二)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中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組織。
(三)必須經(jīng)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即被申請人資格最終由行政復議機關確認。申請人在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必須指明被申請人,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可拒絕受理,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受理后認為被申請人不合格,則可依法予以更換。
根據(jù)行政復議法和其他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應確認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復議,該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法律上的作出行政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如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決定,這是一種作為的行政行為,相對人如不服,該公安機關是被申請人;這些工商機關對應該頒布營業(yè)執(zhí)照的不予頒發(fā),這是工商機關的不作為,相對人對該不作為不服,該工商機關是被申請人。
(二)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共同行為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政機關以共同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這種共同行為是行政機關的共同意思表示,它們都對該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責任。因此,對共同行為申請復議,由共同作出該共同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作為共同被申請人。
(三)法律、法規(guī)授權(quán)的組織。有的組織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授權(quán),可以行使某些行政管理職能,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對這類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復議的,該組織即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
(四)委托的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委托特定組織或個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活動中經(jīng)常出現(xiàn)的情況,根據(jù)受托人所為行為由委托人承擔責任的原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復議時,應由委托的行政機關而非受托人作為被申請人,如治安聯(lián)防隊受公安機關的委托為維持某地區(qū)的社會治安所作的行為引起行政爭議,即由委托的分安機關作為被申請人。
(五)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申請人不服該機關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申請復議時,由繼續(xù)行使其職權(quán)的行政機關作為被申請人,因為按照職權(quán)與職責一致的原則,繼續(xù)行使其職權(quán)的行政機關也應當承擔該職權(quán)所產(chǎn)生的后果。實踐中行政機關經(jīng)常因某種原因而被撤銷,如分立、合并等,通常新設立的或接受合并的行政機關為繼續(xù)行使其職權(quán)的行政機關;如無繼續(xù)行使其職權(quán)的行政機關,則由作出撤銷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申請人。
(六)派出組織。派出組織包括派出機關與派出機構(gòu)?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該派出機關是被申請人;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gòu)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由設立該派出機構(gòu)的政府工作部門作為被申請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規(guī)對派出機構(gòu)有授權(quán),該派出機構(gòu)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則該派機構(gòu)為被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第三人
行政復議第三人,是指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而參加到正在進行的行政復議活動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復議第三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行政復議第三人必須是同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人,也就是說,對某一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的行政復議可能影響到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法律上的權(quán)利和利益,從而使其有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必要。
(二)行政復議第三人只能在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被受理后、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才能產(chǎn)生。如果沒有其他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或者其他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未被受理,或者行政復議活動已經(jīng)結(jié)束,那么就不可能存在行政復議第三人的問題。如果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其他人申請行政復議后自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那么他也不是行政復議第三人,而是行政復議申請人。
(三)行政復議第三人可以由行政復議機關通知其參加行政復議,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自己提出申請,要求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復議。
(四)行政復議第三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復議第三人的可以是一個公民或者組織,也可以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民或者組織。
四、行政復議代理人
行政復議代理人,是指以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名義,在代理權(quán)限內(nèi)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作為行政復議代理人,具有以下幾個特征:一是行政復議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參加到行政復議當中,而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行政復議活動。二是行政復議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權(quán)限范圍內(nèi)進行活動,他在代理權(quán)限范圍內(nèi)進行活動的法律后果,包括對被代理人有利的以及不利的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承擔;但如果代理活動超出了代理權(quán)限范圍,對超出代理范圍的部分,應當由代理人自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行政復議代理人原則上只能從事一般性的代理活動,如提交有關文書材料、查閱有關資料、提供答辯意見等等,對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等重大事項,應當有被代理人的特別授權(quán),否則不能擅自作出決定。
行政復議代理人包括以下兩種:
(一)法定代理人。
行政復議的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代替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進行行政復議活動的人。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對被代理人負有監(jiān)護責任的人,即監(jiān)護人。
根據(jù)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guī)定,對兩種人需要設立監(jiān)護人:
一是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其監(jiān)護人可以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經(jīng)過有關組織同意的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等個人,以及未成人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組織;
二是不能辨認、控制或者不能完全辨認、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其監(jiān)護人可以是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經(jīng)過有關組織同意的其他親屬朋友等個人,以及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等組織。
行政復議的法定代理人從法律地位上講,享有被代理人的全部權(quán)利義務。但是,他不得作出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更不能利用代理權(quán)為自己的個人利益謀取私利。由于法定代理人只適用于被代理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場合,因此,只有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行政復議第三人是自然人時,才可能存在行政復議的法定代理人。對于行政復議被申請人,因為只能是行政機關,不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因此不存在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
行政復議的委托代理人,是指受行政復議申請人或者第三人的委托,代為參加行政復議活動的人。由于行政復議是一種比較嚴謹?shù)姆苫顒,參加行政復議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手續(xù),例如,行政復議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要向行政復議機關遞交行政復議申請書,申請書并須寫明相應的內(nèi)容;行政復議第三人要查閱被申請人的有關答辯材料,要到行政復議機構(gòu)所在地,按照要求進行查閱,等等。因此,參加行政復議活動,是要耗費有關人員相當?shù)臅r間和精力,而且還要具備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識。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行政復議權(quán)利,有利于充分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有些行政復議申請人和第三人就需要求助于具有專門知識或者相應能力的人,作為自己的委托代理人進行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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