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公安(森林公安)機關2011年招考公務員(人民警察)簡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公務員錄用規(guī)定(試行)》和人事部、公安部《關于地方公安機關錄用人民警察實行省級統(tǒng)一招考的意見》(人發(fā)〔2000〕58號),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關于2011年全省考試錄用公務員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fā)〔2011〕16號),以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安廳、省林業(yè)局、省公務員局《關于2011年統(tǒng)一招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有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辦發(fā)〔2011〕37號)、《煙臺市2011年招考公務員簡章》等有關規(guī)定,2011年煙臺市市、縣公安機關和森林公安機關面向社會公開招考20名人民警察(公務員),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職位設置和報考條件
根據有關規(guī)定,公安機關原則上按照不低于招考計劃80%的比例,設置公安專業(yè)職位。具體招考職位、錄用計劃及報考條件等,詳見《煙臺市2011年招考公務員簡章》附件1。
報考人員除具備報考公務員應有的條件以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1993年3月27日以前出生),30周歲以下(1980年3月27日以后出生)。
(二)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權利。
(三)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品行。
(四)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五)身體健康,體形端正,外觀無明顯疾病特征,無影響面容且難以治愈的皮膚病,無色覺異常,無文身,無肢體功能障礙,裸眼視力均在4.8以上。法醫(yī)、物證檢驗及鑒定、信息通信、網絡安全管理、金融財會、外語及少數民族語言翻譯、交通安全技術、安全防范技術、排爆、警犬技術等職位,矯正視力均在5.0以上。
(六)具備招考職位所需的其他資格條件。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考:
1.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yǎng)、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曾被辭退或者開除公職的;
4.有道德敗壞等不良行為的;
5.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親和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旁系血親在境內外從事顛覆我國政權活動的;
7.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一)報名和資格審查的時間、方式與煙臺市市直機關招考公務員相同,內容詳見《煙臺市2011年招考公務員簡章》。
(二)對報考公安專業(yè)職位的人數與計劃錄用人數達不到規(guī)定比例的,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降低開考比例。
(三)招考單位對報考人員要進行身體目測和初檢。身體目測和初檢安排在筆試成績公布后、面試資格審查時進行。身體目測和初檢不合格的,取消面試資格,形成的空缺按筆試總成績依次遞補。報考人員未按規(guī)定時間和要求進行身體目測和初檢的,視為自動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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