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河南人事考試網發(fā)布的《河南省2016年統(tǒng)一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得知,2016年河南公安招警考試報名方法如下。
1.報考省直單位的程序和辦法。
(1)提交報名申請。報考人員于2016年11月25日8:00至11月30日17:30期間,登錄河南人事考試網,點擊“公務員考試”、“網上報名”進入網上報名系統(tǒng),按要求提交報名申請并上傳本人近期免冠正面證件電子照片(紅底、藍底、白底均可,jpg格式,利用圖片軟件制作時,照片寬高比例約為1.3:1.6,大小為130×160像素,30kb以下,最終效果以輸出后的大小為準)。報名申請被接受后,將向報考人員反饋一個報名序號。報名序號是報考人員查詢報考資格審查結果、網上繳費、下載打印準考證和查詢成績等事項的重要依據,請妥善留存。
(2)報考資格審查。招錄單位對報名申請和上傳照片進行網上初審,并在2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3)查詢資格初審結果。報考人員于2016年11月26日至12月2日期間登錄河南人事考試網,查詢是否通過了資格初審。通過報考資格初審的,不能再報考其他職位。2016年11月26日8:00至11月30日17:30期間,報考申請尚未經審查或未通過資格初審的,可以改報其他職位。2016年11月30日17:30后,報考申請尚未經審查或未通過資格初審的,不能再改報其他職位。
(4)網上繳費。通過報考資格初審的人員,于2016年12月3日17:30前,通過原報名網站繳納筆試考務費(報考人員須自備銀聯(lián)卡,開通網上銀行功能并存入足夠繳費的金額)。未按要求繳費的,視為自動放棄。
(5)打印準考證。已確認繳費的報考人員,于2016年12月19日8:00至12月24日14:00,登錄河南人事考試網下載打印準考證(A4紙)。
2.報考省轄市以下單位的程序和辦法。
報考省轄市市直單位和所轄縣(市、區(qū))直單位、鄉(xiāng)鎮(zhèn)機關的報名程序和辦法,由各省轄市分別在本市確定的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專用網站公布。
報考省直管縣(市)直單位和所轄鄉(xiāng)鎮(zhèn)機關的,隨原所屬的省轄市報名。
報考省地稅系統(tǒng)駐省轄市以下單位的,隨所在的省轄市報名。
請報考人員登錄相關省轄市的考試錄用公務員工作專用網站查閱相關信息和事項,并按要求進行報名。
(二)每名報考人員僅限報考一個職位。報名時使用的有效身份證及相關信息,在考錄工作中必須一致。
(三)各招考職位報名人數與擬錄用人數的比例應不低于5:1。國家扶貧開發(fā)工作重點縣的鄉(xiāng)鎮(zhèn)(不含城關鎮(zhèn))職位,檢察院系統(tǒng)要求具有從事法律工作經歷的職位,報名人數與擬錄用人數的比例可放寬到3:1。其他地處偏遠、條件艱苦、貧困人口較多的鄉(xiāng)鎮(zhèn)職位,經省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報名人數與擬錄用人數的比例也可放寬到3:1。達不到上述規(guī)定比例的,相應核減擬錄用人數直至取消擬錄用職位。
核減或取消的擬錄用職位情況及取消職位報考人員名單,由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統(tǒng)一公布。
對擬錄用職位被取消的報考人員,由有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辦)和省直單位通知其于2016年12月7日17:30前,重新選報其他職位。未按要求重新選報的,退還繳納的筆試考務費。
重新選報職位采取現(xiàn)場報名的形式進行,由報考人員填寫《河南省2016年統(tǒng)一考試錄用公務員重新選報職位報名表》(附件4),到相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辦)或省直單位報名。報名時,報考人員須提交繳費證明及本人有效身份證、畢業(yè)證和擬重新選報職位要求的其他證件、材料,不得再報考已被取消和核減的職位。
對重新選報職位的報考人員,有關省轄市、省直管縣(市)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辦)或省直單位應及時按照擬錄用職位的要求進行資格審查。
(四)根據省財政、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除經批準免繳筆試考務費的人員外,報考人員按每人每科30元繳納筆試考務費。
農村絕對貧困家庭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zhèn)家庭報考人員,免繳筆試考務費。其中報考省直單位職位的,通過報名資格初審后,于2016年 12 月 3 日8:00至 12 月 4 日17:30到省人事考試中心辦理免繳費用手續(xù)。報考省轄市和省直管縣(市)職位的,辦理免繳費用手續(xù)的時間和辦法,由各地確定。
擬免繳筆試考務費的報考人員應提交以下材料:農村絕對貧困家庭的報考人員,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扶貧開發(fā)部門出具的特困證明原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況檔案卡(原件和復印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鎮(zhèn)家庭報考人員,提交其家庭所在地的縣(市、區(qū))民政部門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證明原件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原件和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