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又稱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民事權利。廣義的“版權”,不僅包括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的權利,還包括作品的傳播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即版權的鄰接權。狹義的“版權”不包括鄰接權。
版權從其內容上講包括兩類權利,一類是經濟權利,又稱為財產權;另一類是精神權利,又稱為人身權或人格權。
(1)版權的經濟權利,是指版權人依法利用其作品或許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獲得經濟利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復制權、出版權、發(fā)行權、演繹權、傳播權、追續(xù)權、抵押權。其中,復制權是版權中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之一。
(2)版權的精神權利,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為內容的權利,主要包括發(fā)表權、署名權、修改權。
(3)版權保護的對象,包括享有保護的主體和受保護的客體,主要是指受保護的客體——作品。作品就是作者以語言、文字、圖形、符號、繪畫、雕塑、音樂、圖象等人們可以感知或通過機器感知的形式,表達思想、意愿、情感的文學、藝術、科學的智力勞動成果。作品是版權法保護的客體。作為版權保護的作品首先必須具有獨創(chuàng)性,即作者自己獨立創(chuàng)作的;其次必須具有表達性,即表現(xiàn)了作者的構思;還必須具有可復制性,即可以以某種形式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加以復制,并被人感知。
依據(jù)不同的標準可以對作品進行不同的分類:①按照作品內容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學作品、藝術作品、科學作品。②按照作品被人感知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人讀作品和機讀作品。③按照作品的表現(xiàn)形式不同,可以分為口述作品、文字作品、文藝作品、影視作品、工程設計作品、圖形作品、民間文學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等。按照作品的版權歸屬不同,可以分為職務作品與非職務作品、委托作品與合作作品、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作品、匯編作品、演繹作品、視聽作品(音像作品)、計算機軟件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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