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宋刑統(tǒng)》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園963年),在工部尚書判大理寺卿竇儀等人的奏請下,開始修訂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由太祖詔“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成為歷史上第一部刊印頒行的法典。全稱《宋建隆詳定刑統(tǒng)》,簡稱《宋刑統(tǒng)》。
《刑統(tǒng)》的編纂體例可追溯至唐宣宗時頒行的《大中刑律統(tǒng)類》。北宋初曾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統(tǒng)》,便是《刑統(tǒng)》體例在五代時發(fā)展的結(jié)果!缎探y(tǒng)》在具體編纂上,仍以傳統(tǒng)的刑律為主,同時將有關(guān)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縣常科等條文,都分類編附于后,使其成為一部具有統(tǒng)括性和綜合性的法典。
《宋刑統(tǒng)》和《唐律疏議》相比有以下特點(diǎn):
一是兩者的篇目、內(nèi)容大體相同!端涡探y(tǒng)》也是30卷,12篇,502條。
二是《宋刑統(tǒng)》在12篇的502條中又分為213門,將性質(zhì)相同或相近的律條及有關(guān)的敕、令、格、式、起請等條文作為一門。
三是《宋刑統(tǒng)》收錄五代時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種律令合編的法典結(jié)構(gòu)。
四是《宋刑統(tǒng)》刪去《唐律疏議》每篇前的歷史淵源部分,因避諱,對個別字也有改動,如將“大不敬”的“敬”字改為“恭”字等。
二、編敕
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xùn)誡。南北朝以后敕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jù)。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命令須經(jīng)過中書省“制定”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將一個個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編敕是宋代一項(xiàng)重要和頻繁的立法活動,神宗時還設(shè)有專門編敕的機(jī)構(gòu)“編敕”所。從太祖時的《建隆編敕》開始,大凡新皇帝登基或改元,均要進(jìn)行編敕。編敕的特點(diǎn)是:
第一,仁宗以前基本上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dú)立于《宋刑統(tǒng)》之外。
第二,神宗朝敕的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了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第三,敕主要是關(guān)于犯罪和刑罰方面的規(guī)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三、條法事類
南宋,在敕、令、格、式四種法律形式并行和編敕的基礎(chǔ)上,將敕令格式以“事”分類統(tǒng)一,分門編纂,形成了《條法事類》這一新的法典編纂體例。孝宗淳熙年間曾編有《淳熙條法事例》。寧宗慶元年間開始編撰的《慶元條法事類》,于嘉泰二年完成,次年頒行。該法典共437卷,分為職制、選舉、文書、禁榷、財(cái)用、庫務(wù)、賦役等16門,每門之下又分若干類,每類載敕、令、格、式、申明等。理宗朝又編有《淳祐條法事類》。其中《慶元條法事類》至今留有殘卷70卷。
四、例
南宋時還有編例,以補(bǔ)充律敕,以例斷案有所發(fā)展。敕、例的廣泛應(yīng)用是導(dǎo)致宋代法制混亂的重要原因之一。宋代的例對明、清有較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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