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紬l例:
第七條 【教師權利】☆☆☆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yè)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fā)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fā)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yè)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guī)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義務】☆☆☆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yè)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fā)展;
(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yè)務水平。
第十四條 【資格限制】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二十二條 【考核內容】
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yè)務水平、工作態(tài)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jiān)督。
第三十七條 【教師不當行為的處理】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申訴】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guī)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相關推薦:
2022年教師資格證考試真題答案 ※ 萬題庫估分 ※ 微信對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