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試題 |
第 5 頁:參考答案及解析 |
四、材料分析題
1.(1)啟發(fā)性原則,是指在教學中教師要承認學生是學習的主體,注意調動他們的學習主動性,引導學生獨立思考,積極探索,自覺地掌握科學知識和提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其核心是調動學生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特別是激發(fā)學生思維的積極性。
(2)貫徹啟發(fā)性原則的基本要求:①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②啟發(fā)學生獨立思考,發(fā)展學生的邏輯思維能力。③讓學生動手,培養(yǎng)解決問題的能力。④發(fā)揚教學民主。
(3)貫徹啟發(fā)性原則還應注意:①建立教學相長的平等師生關系,充分尊重學生的個性。②在激發(fā)學生的學習興趣和求知欲,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過程中,教師要以自己的真摯情感、飽滿的熱情、豐富的教學內容、生動有趣的形式去感染學生、吸引學生,使學生在心理上產生共鳴,激發(fā)學生的求知欲望,調動學生的積極性。③引導學生積極思維,學會思考問題的方法,培養(yǎng)其自學和獨立工作的能力。④從學生實際出發(fā),注意照顧學生的個性差異,因材施教。
2.(1)從法律的角度說,義務教育法中明確規(guī)定,享受九年義務教育是學生們的權利,任何人無權剝奪。因此,對品行有缺點的學生,教師應當耐心地教育、幫助,不得歧視。學校對未成年學生包括那些犯了錯誤的學生,只有“教育權”,而無拋棄、勒令離校、限制上課等“處罰權”。
(2)從情理的角度說,初二學生的特點決定了他們對于事物認識的不完善、不深刻,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夠強,基于這樣的身心特點,犯錯誤、違反校規(guī)校紀是在情理之中的。如果學校都以開除、限制學生上課等簡單的方式處罰學生的話,那么,教育既無藝術,也無科學可言了。雖說教育不是萬能的,但學校未經嘗試其他教育方法便急于處罰學生,顯然不合情理。
(3)學校隨意處罰學生,甚至將違反紀律的學生驅逐出校園,推向社會,是對社會、學生的一種不負責任。學校作為專門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起教育責任。何況,對于學生的錯誤,學校領導和教師也有一定的責任。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