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頁:第一章 經濟法概論 |
第 4 頁:第二章 會計法律制度 |
第 9 頁:第三章 稅收法律制度概述 |
第 10 頁:第四章 流轉稅法律制度 |
第 17 頁:第五章 所得稅法律制度 |
第 21 頁:第六章 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 |
第 26 頁:第七章 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
第 28 頁:第八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2 .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程序
。 l )出票并申請承兌。銀行承兌匯票應由在承兌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存款人簽發(fā)。
。 2 )承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銀行提示承兌時,銀行信貸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審批程序,對出票人的資格、資信、購銷合同和匯票記載的內容進行認真審查,必要時可由出票人提供擔保。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應按票面金額向出票人收取萬分之五的手續(xù)費。
。 3 )出票人將銀行承兌后的商業(yè)匯票交付收款人。
。 4 )提示付款程序同商業(yè)承兌匯票。
( 5 )持票人開戶銀行向付款人開戶銀行發(fā)出委托收款的銀行承兌匯票。
( 6 )付款人開戶銀行將銀行承兌匯票留存,并及時通知出票人交存票款,出票人應于匯票到期前將票款足額交存其開戶銀行。銀行承兌匯票的出票人于匯票到期日未能足額交存票款時,承兌銀行除憑票向持票人無條件付款外,對出票人尚未支付的匯票金額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收利息。
( 7 )承兌銀行應在匯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見票當日支付票款,將票款劃給持票人開戶銀行。
。 8 )持票人開戶銀行將票款劃給持票人。
。ㄋ模┥虡I(yè)匯票貼現
貼現是指票據持票人在票據未到期前為獲得現金向銀行貼付一定利息而發(fā)生的票據轉讓行為。通過貼現,貼現銀行獲得票據的所有權。
商業(yè)匯票的持票人向銀行辦理貼現必須具備下列條件: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yè)法人以及其他組織;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間具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提供與其直接前手之間的增值稅發(fā)票和商品發(fā)運單據復印件。
貼現的期限從其貼現之日起至匯票到期日止。實付貼現金額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 日的利息計算。承兌人在異地的,貼現的期限以及貼現利息的計算應另加3 天的劃款日期。
貼現到期,貼現銀行應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獲付款的,貼現銀行應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貼現銀行追索票款時可從申請人的存款賬戶收取票款。
四、銀行本票
。ㄒ唬┿y行本票的概念及適用范圍
銀行本票是銀行機構簽發(fā)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銀行本票分為不定額本票和定額本票兩種。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需要支付各種款項時,均可使用銀行本票。銀行本票可以用于轉賬,注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現金。
。ǘ┺k理銀行本票的程序
1 .申請簽發(fā)本票。申請人使用銀行本票,應向銀行填寫銀行本票申請書。
2 .出票。出票銀行受理銀行本票申請書,收妥款項簽發(fā)銀行本票。簽發(fā)銀行本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銀行本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承諾;確定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
出票銀行必須具有支付本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并保證支付。出票銀行在銀行本票上簽章后交給申請人。
3 .交付收款人或背書轉讓。申請人應將銀行本票交付給本票上記明的收款人。收款人可以將銀行本票背書轉讓給被背書人。
4 .提示付款。銀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 個月。持票人超過提示付款期限不獲付款的,在票據權利時效內向出票銀行作出說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證件或單位證明,可持銀行本票向出票銀行請求付款。
五、支票
。ㄒ唬┲钡母拍罴斑m用范圍
支票是出票人簽發(fā)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yè)務的銀行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轉賬支票和普通支票。
單位和個人在同一票據交換區(qū)域的各種款項結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辦理支票的程序
1 .出票。簽發(fā)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支票"的字樣;無條件支付的委托;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出票日期;出票人簽章。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2 .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 日。
3 .出票人開戶銀行(付款人)與持票人開戶銀行之間清算資金。
4 .持票人收妥票款。持票人開戶銀行將票款收入到持票人存款賬戶。
第四節(jié) 銀行卡結算
一、銀行卡的概念和分類
銀行卡是指商業(yè)銀行(含郵政金融機構)向社會發(fā)行的具有消費信用、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銀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為:信用卡、借記卡。前者可以透支,后者不具備透支功能。
信用卡按是否向發(fā)卡銀行交存?zhèn)溆媒鸱譃椋嘿J記卡、準貸記卡。
二、銀行卡賬戶的使用
1 .銀行卡申領開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fā)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fā)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fā)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2 .銀行卡注銷賬戶。持卡人在還清全部交易款項、透支本息和有關費用后,可申請辦理銷戶。
3 .銀行卡掛失。持卡人喪失銀行卡,應立即持本人身份證件或其他有效證明,并按規(guī)定提供有關情況,向發(fā)卡銀行或代辦銀行申請掛失。
三、銀行卡交易規(guī)定
1 .單位人民幣卡可辦理商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款項的結算,但不得透支;超過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起點的,應當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行辦理轉匯。單位卡不得支取現金。
2 .發(fā)卡銀行對貸記卡的取現應當每筆授權,每卡每日累計取現不得超過規(guī)定金額。發(fā)卡銀行應當對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 000 元人民幣。
3 .同一持卡人單筆透支發(fā)生額個人卡不得超過2 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5 萬元(含等值外幣)。同一賬戶月透支余額個人卡不得超過5 萬元(含等值外幣),單位卡不得超過發(fā)卡銀行對該單位綜合授信額度的3%;無綜合授信額度可參照的單位,其月透支余額不得超過10 萬元(含等值外幣)。外幣卡的透支額度不得超過持卡人保證金(含儲蓄存單質押金額)的80%。
4 .準貸記卡的透支期限最長為60 天。貸記卡的首月最低還款額不得低于其當月透支余額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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