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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知識點梳理(9)

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日舉行。考試吧整理了《初級經(jīng)濟法》各章節(jié)的知識點梳理,希望能夠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本篇為初級經(jīng)濟法第7章,主要分析了財產(chǎn)、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的主要考點。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jù)認為從事生產(chǎn)、經(jīng)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nèi)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chǎn)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4)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須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的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xiàn)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chǎn)的費用。

  3、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

  【解釋】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和質押。納稅擔保人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只能選擇抵押或質押方式,不適用保證方式。

  (1)保證

 、偌{稅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納稅人和納稅保證人對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承擔連帶責任。

 、诩{稅擔保能力:法人財務報表的資產(chǎn)凈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2倍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所擁有或者依法可以處分的未設置擔保的財產(chǎn)的價值超過需要擔保的稅額及滯納金的,視為具有納稅擔保能力。

 、蹏覚C關、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

 、芷髽I(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nèi)提供納稅擔保。

  ⑤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作為納稅保證人:

  (A)有偷稅、抗稅、騙稅、逃避追繳欠稅行為被稅務機關、司法機關追究過法律責任未滿2年的;

  (B)因有稅收違法行為正在被稅務機關立案處理或涉嫌刑事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C)納稅信譽等級被評為C級以下的;

  (D)在主管稅務機關所在地的市沒有住所的自然人或稅務登記不在本市的企業(yè);

  (E)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F)與納稅人存在擔保關聯(lián)關系的;

  (G)有欠稅行為的。

  ⑥保證期間為納稅人應繳納稅款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即稅務機關自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nèi)有權要求納稅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納稅保證期間內(nèi)稅務機關未通知納稅保證人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呒{稅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的期限為15日,即納稅保證人應當自收到稅務機關的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nèi)履行保證責任,繳納稅款、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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