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網(wǎng)校 - 萬題庫 - 美好明天 - 直播 - 導航
您現(xiàn)在的位置: 考試吧 > 會計職稱考試 > 復習指導 > 初級經(jīng)濟法基礎 > 正文

2010年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jīng)濟法》知識點梳理(9)

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預計將于2010年5月15日舉行。考試吧整理了《初級經(jīng)濟法》各章節(jié)的知識點梳理,希望能夠對大家備考有所幫助。本篇為初級經(jīng)濟法第7章,主要分析了財產、行為和資源稅法律制度的主要考點。

  (七)其他關于稅款征收的法律規(guī)定

  1、稅收優(yōu)先權

  (1)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yōu)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2)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fā)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執(zhí)行。

  (3)納稅人欠繳稅款,同時又被行政機關決定處以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稅收優(yōu)先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2、稅收代位權與撤銷權

  (1)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因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或者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而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的,稅務機關可以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2)稅務機關行使代位權、撤銷權的,不免除欠繳稅款的納稅人尚未履行的納稅義務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3、稅款的追繳與退還

  4、納稅人涉稅事項的公告與報告

  (1)欠繳稅款數(shù)額較大(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2)納稅人有欠稅情形而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的,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其欠稅情況。

  (3)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xù)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4)發(fā)包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發(fā)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內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關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發(fā)包人或者出租人不報告的,發(fā)包人或者出租人與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擔連帶納稅義務。

上一頁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頁  >> 
  相關推薦:2010年會計職稱《初級會計實務》專題班講義匯總
       考試吧:2009年會計職稱真題及答案解析匯總
       2010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指導:解析《經(jīng)濟法》       
       考試吧網(wǎng)校:2010年會計職稱網(wǎng)上輔導招生簡章
0
收藏該文章
0
收藏該文章
文章搜索
萬題庫小程序
萬題庫小程序
·章節(jié)視頻 ·章節(jié)練習
·免費真題 ·?荚囶}
微信掃碼,立即獲。
掃碼免費使用
中級會計實務
共計2711課時
講義已上傳
30036人在學
經(jīng)濟法
共計2212課時
講義已上傳
12623人在學
財務管理
共計2870課時
講義已上傳
30519人在學
財務報告目標
共計25824課時
講義已上傳
68785人在學
存貨的期末計量
共計5987課時
講義已上傳
36548人在學
推薦使用萬題庫APP學習
掃一掃,下載萬題庫
手機學習,復習效率提升50%!
距離2025中級還有
2025中級會計考試時間9月6日-8日
版權聲明:如果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所轉載內容不慎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lián)系800@exam8.com,我們將會及時處理。如轉載本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內容,請注明出處。
Copyright © 2004- 考試吧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 出版物經(jīng)營許可證新出發(fā)京批字第直170033號 
京ICP證060677 京ICP備05005269號 中國科學院研究生院權威支持(北京)
在線
咨詢
官方
微信
關注會計職稱微信
領《大數(shù)據(jù)寶典》
報名
查分
掃描二維碼
關注初級報名查分
掃描二維碼
關注中級報名查分
看直播 下載
APP
下載萬題庫
領精選6套卷
萬題庫
微信小程序
選課
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