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單位和個人所應承受的由國家行政機關或者國家授權單位對其依行政程序所給予的制裁。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1.行政處罰。這是指行政主體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guī)范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所給予的法律制裁。行政處罰分為人身自由罰(行政拘留)、行為罰(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暫扣許可證和執(zhí)照)、財產罰(罰款、沒收財物)和聲譽罰(警告)等多種形式。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guī)定,行政處罰的具體種類有:
(1)警告。這是行政主體對違法者實施的一種書面形式的譴責和告誡。
(2)罰款。這是指行政主體強制違法相對方承擔金錢給付義務的處罰形式。
(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這是由行政主體實施的將行政違法行為人的違法收入、物品或者其他非法占有的財物收歸國家所有的處罰方式。
(4)責令停產停業(yè)。這是限制違法相對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形式。一般常附有限期整頓的要求,如果受罰人在限期內糾正了違法行為,則可恢復生產、營業(yè)。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這是禁止違法相對方從事某種特許權利或資格的處罰,行政主體依法收回或暫扣違法者已獲得的從事某種活動的權利或資格的證書。吊銷許可證、執(zhí)照是對違法者從事某種活動或者其享有的某種資格的徹底取消;而暫扣許可證和執(zhí)照,則是中止行為人從事某項活動的資格,待行為人改正以后或經過一定期限后,再發(fā)還。
(6)行政拘留。這是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依法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2.行政處分。這是指對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被授權、委托的執(zhí)法人員所實施的內部制裁措施。
根據《公務員法》,對違法違紀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公務員給予的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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