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追索通知超過3天,不喪失追索權,但超過提示付款10天的要喪失追索權。但是又說,追索超過3天但小于6個月仍能追索。這似乎有矛盾呀,10天以后已經喪失追索權,那么10天到6個月之間肯定就不能追索了呀?我很不理解···
【答案】持票人對其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所以發(fā)出追索通知超過3天并不喪失追索權。只是應當對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出票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超過提示付款期限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例如持票人甲的票據7月1號到期,提示付款期限自到期日起10天,甲于7月15號提示付款,則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假如甲于7月3號提示付款,而乙銀行拒絕付款,則甲可以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行使首次追索權。
27、【提問1】請問老師,對于超過提示承兌期限、超過付款期限、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分別喪失哪些票據權利?
【答案1】
(1)票據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喪失對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權
(2)超過票據權利“時效”喪失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3)票據的持票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提示“承兌”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
【提問2】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與超過提示付款關于追索權方面有什么區(qū)別,能詳解一下嗎?
【答案2】超過法定期限提示承兌,只對出票人有追索權,而超過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對出票人和承兌人都有追索權。
28、請問再追償時的范圍是不含“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還是“只含發(fā)出的費用”?
【答案】
再追索的范圍包括已償的全部金額,所以,取得有關拒絕證明的費用應該包含在內。而發(fā)出通知的費用是被追索人在向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的過程中發(fā)生的費用,也應包含在內。
【案例】A于2007年4月10日簽發(fā)一張見票后3個月付款的銀行承兌匯票給B,匯票金額100萬元,承兌人為甲銀行,乙為保證人。B于4月15日提示承兌后,將匯票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D又背書轉讓給E,該匯票7月15日到期后,持票人E于7月20日向甲銀行提示付款遭拒絕,E應如何行使追索權。(見圖)
【解釋】正確解答此題的切入點是:(1)確定票據種類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2)找到幾個關鍵時間:①提示承兌時間:出票日起1個月。即2007年4月10日至5月10日。②提示付款時間:到期日起10日。即7月15日至7月25日,考生應注意:這里必須從提示承兌日(4月15日)起找到期日,而不是從出票日(4月10日)起找到期日。③發(fā)出追索通知時間:收到拒絕證明或被拒絕付款之日起3日。即7月20日至7月23日。④行使追索權時間:E可向A、B、C、D、甲、乙追索。E向C追索:是首次行使追索權,期限為取得拒絕證明之日(7月20日)起6個月;C向B追索:C代為清償后行使追索權,是行使再追索權,期限為清償日起3個月;B向A追索:B代為清償后行使追索權,不是行使再追索權,而是持票人向出票人追索,自到期日起2年。即2007年7月15日至2009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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