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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基礎講義:第六章(3)

考試吧提供了2012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基礎講義,幫助考生提早準備2012會計職稱考試

  (二)責令繳納和加收滯納金

  1.納稅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例題1·單選題】某公司將稅務機關確定的應于2009年12月5日繳納的稅款200000元拖至12月15日繳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依法加收該公司滯納稅款的滯納金為( )元。

  A.100

  B.1000

  C.10000

  D.4000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1)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12月6日-12月15日);(2)滯納金=200000×0.05%×10=1000(元)。

  【例題2·單選題】甲公司2009年8月應納營業(yè)稅稅款300000元,該單位會計由于去外地開會,9月23日才將8月份稅款繳納。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稅務機關依法加收的滯納金為( )元。

  A.450

  B.1050

  C.1200

  D.301200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營業(yè)稅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2)滯納天數(shù)為9月16日-9月23日,共8日,滯納金=300000×0.5‰×8=1200(元)。

  (三)責令提供納稅擔保

  1.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需要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

  提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發(fā)生爭議,在申請行政復議之前,也需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2.納稅擔保的范圍

  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xiàn)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例題·多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規(guī)定,下列情形中,稅務機關有權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是( )。

  A.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B.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fā)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C.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

  D.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1)選項C缺少過渡條件: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時,可以責令納稅人在規(guī)定的納稅期之前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只有在限期內,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跡象的,稅務機關才有權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2)選項D: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四)稅收保全措施

  1.稅收保全使用范圍

  具有稅法規(guī)定情形的納稅人應提供納稅擔保而納稅人拒絕提供納稅擔;驘o力提供納稅擔保的情形。

  2.稅收保全措施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提示:(1)個人及其所扶養(yǎng)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執(zhí)行范圍之內。

  (2)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

  (五)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guī)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

  1.稅收強制執(zhí)行措施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提示:稅務機關采取強制執(zhí)行措施時,對上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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