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匯總:2013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章節(jié)知識點匯總
第六節(jié) 勞動爭議的解決
勞動爭議及解決方法:
1.勞動爭議的范圍
(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fā)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fā)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fā)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fā)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fā)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提示】爭議雙方是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2.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fā)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達成和解協(xié)議;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xié)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提示】發(fā)生勞動爭議的解決方法不是統(tǒng)一的,協(xié)商和調解不是必須的;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不能直接提起訴訟,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必須先經過仲裁。
勞動調解:
1.勞動爭議調解組織
(1)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2)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3)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
2.對于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企業(yè),其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和企業(yè)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由工會成員擔任或者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企業(yè)代表由企業(yè)負責人指定。企業(y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成員或者雙方推舉的人員擔任。
3.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經調解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xié)議書。調解協(xié)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y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xié)議,用人單位在協(xié)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xié)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fā)出支付令。
勞動仲裁: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
【提示】勞動仲裁與本書第一章所講的仲裁不同。勞動仲裁的主要法律依據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而第一章所講的仲裁,其法律依據是《仲裁法》。
1.勞動仲裁參加人、勞動仲裁機構和勞動仲裁管轄
(1)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勞動爭議仲裁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fā)生爭議的勞動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勞動者可以推舉3至5名代表人參加仲裁活動。
(2)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3)勞動仲裁機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區(qū)域內發(fā)生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2.申請和受理
(1)申請時效
(2)仲裁申請
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3)仲裁受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開庭和裁決
勞動訴訟: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