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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2)

來源:考試吧 2014-07-11 16:14:27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正在備考,考試吧為您整理了“2014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高頻考點”,方便廣大考生備考!
第 1 頁: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第 2 頁:仲裁
第 7 頁:民事訴訟
第 12 頁:行政復議
第 15 頁: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決定

  【考情分析】

  考頻:★★★

  2011年多選題、2007年多選題和單選題、2006年判斷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第一章總論第二節(jié)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的內容

  【高頻考點】:行政復議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2.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3.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guī)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適用依據(jù)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shù)模瑳Q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①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②適用依據(jù)錯誤的;③違反法定程序的;④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⑤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shù)摹?/P>

  4.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提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5.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zhí)行,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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