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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制度
【考情分析】
考頻:★★
2012年多選題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jīng)濟法基礎(chǔ)》第一章總論第二節(jié)經(jīng)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的內(nèi)容
【高頻考點】: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1)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淼拿袷掳讣蓪徟袉T一人獨任審理外,一律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2)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shù)。
2.回避制度。指參與某案件民事訴訟活動的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是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或者與案件有利害關(guān)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關(guān)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quán)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不包括證人)
3.公開審判制度。法院審理民事或行政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guī)定外,應當公開進行。
不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4.兩審終審制度。一個訴訟案件經(jīng)過兩級法院審判后即終結(jié)。根據(jù)《人民法院組織法》,我國法院分為四級:最高法院、高級法院、中級法院、基層法院。除最高法院外,其他各級法院都有自己的上一級法院。
(1) 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qū)徖淼陌讣,實行一審終審。
(2)對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發(fā)現(xiàn)終審裁判確有錯誤,可以通過審判監(jiān)督程序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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