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稅率
契稅的稅率是在土地、房屋權屬發(fā)生轉移時,向承受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契稅實行3% ~5%的幅度稅率。實行幅度稅率是考慮到中國經濟發(fā)展的不平衡,各地經濟差別較大的實際情況。因此,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在3%~5%的幅度稅率規(guī)定范圍內,按照該地區(qū)的實際情況決定。
契稅計稅依據
1.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成交價格作為計稅依據。
2.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征稅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市場價格確定。
3.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交換土地使用權、房屋的“價格差額”。
提示:交換價格不相等的,由多交付貨幣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4.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以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為計稅依據。
契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契稅的應納稅額按規(guī)定的稅率和計稅依據計算征收。
契稅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應當按照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的匯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契稅稅收優(yōu)惠
1.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辦公、教學、醫(yī)療、科研和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2.城鎮(zhèn)職工按規(guī)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稅。
3. 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酌情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4.土地、房屋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是否減征或者免征契稅,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5.納稅人承受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yè)生產的,免征契稅。
6.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guī)定以及我國締結或參加的雙邊和多邊條約或協(xié)定的規(guī)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契稅征收管理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契稅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是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契稅實行屬地征收管理。納稅人發(fā)生契稅納稅義務時,應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申報納稅。
(三)納稅期限
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10 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稅收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稅收征收機關核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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