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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精析(1)

來源:考試吧 2016-08-16 10:14:18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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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考點精析匯總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

  (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1.“統(tǒng)治階級”

  (1)法所體現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是由統(tǒng)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是社會客觀需要的反映。

  (2)法體現的是統(tǒng)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統(tǒng)治階級每個成員個人意志的簡單相加。

  (3)法律反映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并不意味著法律就完全不顧及被統(tǒng)治階級的愿望和要求,法律也會在一定程度上照顧被統(tǒng)治階級的利益。

  2.“國家意志”

  法體現的不是一般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而是被奉為法律的統(tǒng)治階級意志,即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

  (二)法的特征(2016年調整)

  1.國家意志性

  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guī)范。

  【提示】制定、認可,是國家創(chuàng)制法的兩種方式。

  2.國家強制性

  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利得性(2016年調整)

  (1)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

  (2)概括性:法具有能為一般人提供一個行為模式、標準的屬性。

  (3)利導性:法通過規(guī)定人們的權利和義務來分配利益,從而影響人們的動機和行為,實現統(tǒng)治階級的意志和要求。

  4.規(guī)范性(2016年調整)

  (1)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guī)范。

  (2)可預測性:法具有明確的內容,能使人們預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為的法律后果。

  (3)普遍適用性:凡是在國家權力管轄和法律調整的范圍、期限內,對所有社會成員(包括統(tǒng)治階級和被統(tǒng)治階級)及其活動都普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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