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請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仲裁時效的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xù)計算。
(2)仲裁時效的中斷
勞動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一方當事人通過協商、申請調解等方式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的),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一方當事人通過向有關部門投訴,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申請支付令等方式請求權利救濟的),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解釋】權利人申請調解,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應自調解不成之日起重新計算。
5.勞動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公開仲裁制度
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
(2)回避制度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請:
6.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7.勞動仲裁的裁決
(1)終局裁決
下列勞動爭議,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僮匪鲃趧訄蟪辍⒐t(y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金額的爭議;
②因執(zhí)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fā)生的爭議。
【解釋】“勞動者”對上述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非終局裁決
當事人對上述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仲裁裁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
【解釋】(1)對終局裁決不服,用人單位不能提起勞動訴訟,但“勞動者”可以提起勞動訴訟;(2)對非終局裁決不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以提起勞動訴訟。
8.終局裁決的撤銷
“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終局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1)適用法律、法規(guī)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件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解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勞動訴訟的申請范圍
(1)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終局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當事人對終局裁決情形之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訴訟。
(4)終局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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