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通學校2008年中級經(jīng)濟法輔導講義
第五章 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
一、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
1.破產法律制度:
(1)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
(2)由法院主持強制執(zhí)行其全部財產,
(3)公平清償全體債權人。
2.破產制度與解決債務糾紛的民事訴訟和執(zhí)行制度的比較:
(1)民事訴訟與執(zhí)行程序中的債務人通常具有清償能力,故強調債務人的自動履行,并在必要時強制其履行。而破產程序中的債務人已喪失清償能力,其對個別債權人的自動履行違背對全體債權人公平清償?shù)脑瓌t,是為法律所限制的。
(2)民事訴訟與執(zhí)行是為個別債權人利益進行的,而破產程序則是為全體債權人利益進行的,前者的目的是債的履行,而后者則更強調在債權人間的公平履行以及對債務人正當權益的維護。
(3)破產程序是對債務人全部財產與經(jīng)濟關系進行的徹底清算,在作出破產宣告的情況下,將終結債務人的經(jīng)營業(yè)務,并使其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而民事執(zhí)行不涉及民事主體資格問題,其范圍限于債務人的相關財產。
(二)企業(yè)破產法的概念
1.企業(yè)破產法的調整范圍僅限于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盏奶貏e情況,解決的是如何公平清償債權人的問題;
2.企業(yè)破產法是集實體與程序兩者合一的綜合性法律。
3.企業(yè)破產法是一部涉及面甚廣的法律,與其他一些相關法律部門具有密切的聯(lián)系,其正確實施要靠企業(yè)法、公司法、擔保法、刑法、勞動法、社會保障制度等相關法律、制度的保障。
(三)我國現(xiàn)行企業(yè)破產法律制度概況
1.現(xiàn)行企業(yè)破產法于2006年8月27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2.《企業(yè)破產法》適用于所有的企業(yè)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yè)、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yè)。
二、破產申請和受理
(一)破產界限
1.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
(1)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
破產界限的實質標準是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通常簡稱為不能清償。破產界限有兩個可供選擇的原因:
一是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二是企業(yè)法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并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2)不能清償
債務人停止支付到期債務并呈連續(xù)狀況,如無相反證據(jù),可推定為不能清償?shù)狡趥鶆铡?/P>
不能清償在法律上的著眼點是債務關系能否正常維系,其要點為:
(1)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不能以財產、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償債務;
(2)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氖且训狡�、債權人提出償還要求的、無爭議或已有確定名義(指已經(jīng)生效的判決、裁決確定)的債務;
(3)債務人對全部或主要債務長期連續(xù)不能償還。
2.例外
并非所有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yè)均應被宣告破產。達到破產界限的企業(yè)法人,不一定馬上被宣告破產,可以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的程序進行重整。
(二)破產申請
1.破產申請的主體
債務人、債權人以及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
關注命題:在企業(yè)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情況下,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有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的法律義務。
2.破產案件的管轄
(1)地域管轄
企業(yè)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不明確的,由其注冊地人民法院管轄。
(2)級別管轄
�、倩鶎尤嗣穹ㄔ阂话愎茌牽h、縣級市或者區(qū)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yè)的破產案件;
�、谥屑壢嗣穹ㄔ阂话愎茌牭貐^(qū)、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yè)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yè)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凵霞壢嗣穹ㄔ嚎梢詫徖硐录壢嗣穹ㄔ汗茌牭钠髽I(yè)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yè)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yè)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苁�、自治區(qū)、直轄市范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yè)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jīng)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3.破產申請的形式
破產申請應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即和解、重整或者破產清算;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包括債權債務的由來、債權的性質和數(shù)額、債權到期債務人不能清償?shù)氖聦嵑屠碛傻?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等。
2008年北京安通學�!吨屑壗�(jīng)濟法》講義連載(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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