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法律行為
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西歸納為;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四)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1.附條件的法律行為,以條件成就(或發(fā)生)或不成就(或不發(fā)生)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不生效的法律依據(jù)。
2.附期限的法律行為,以期限的到來作為法律行為生效或解除的依據(jù)。
(五)無效的民事行為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
4.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
5.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
6.經濟合同違反國家指令性計劃的;
7.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
在《合同法》中,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是無效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則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無效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在法律上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1)恢復原狀;
。2)賠償損失;
。3)收歸國家;
。4)其他制裁。
(六)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種類:①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的;②顯失公平的。
2.變更或撤銷的時效:在該行為被撤銷前,其效力已經發(fā)生,未經撤銷,其效力不消滅;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1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或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可撤銷合同撤銷權行使的期限: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保全措施中撤銷權的行使期限: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3.撤銷的法律后果:被撤銷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無效。
五、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代理關系包括三種關系: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系;
。2)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系;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后果的關系。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地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適用范圍
代理適用于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和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但應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種類
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權委托而發(fā)生的代理。
2.法定代理:法律根據(jù)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定的代理。
3.指定代理:按照人民法院或有權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四)代理權的行使
1.代理權行使的一般要求
委托代理人應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應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行使代理權;指定代理人應按照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權。
2.代理權濫用的情形包括: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同一代理人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活動;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五)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代理行為,包括:
。1)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實施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實施的代理等。
無權代理視同無效民事行為,不對被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后果。但下列情形除外:
。1)追認或默認。即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經過本人追認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有權代理。
。2)委托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緊急情況下實施的超越代理權的民事法律行為,可以認定為有效。
。3)表見代理。即無權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見代理的情形有:①被代理人對第三人表示已將代理權授予他人,而實際并未授權;②被代理人將某種有代理權的證明文件(如蓋有公章的空白介紹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專用章等)交給他人,他人以該種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③代理授權不明;④代理人違反被代理人的意思或者超越代理權,第三人無過失地相信其有代理權而與之進行法律行為;⑤代理關系終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并與之進行法律行為。
(六)代理關系的終止
1.委托代理的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辭去委托。
。3)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2.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其他原因。
六、違反經濟法的法律責任及其實現(xiàn)
(一)民事責任
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分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yè);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zhí)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分的種類: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行政拘留。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分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的種類: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的種類: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