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柳絮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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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審判程序
(1)上訴期限(P32)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判決、裁定的區(qū)別】
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依法定程序審理后對案件的實體問題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結論性判定。
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對有關訴訟程序的事項作出的判定。
①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的實體爭議和請求作出的結論;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②裁定發(fā)生于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一般情況下一個案件只有一個判決。
③裁定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頭形式;但判決只能采用書面形式。
④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能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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