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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基礎講義(5)

考試吧提供了2012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基礎講義,幫助考生提早準備2012會計職稱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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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節(jié)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1.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解釋】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

  2.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經濟法主體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解釋1】“本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范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即經濟法責任。

  【解釋2】“他法責任”是指經濟法主體在違反了經濟法規(guī)定的同時,也違反了其他部門法規(guī)范,從而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可能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等,因而不屬于經濟法責任。

  【案例】私自買賣外匯、倒買倒賣外匯數(shù)額較大的,由外匯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違法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本法責任、經濟法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他法責任)。

  【例題1·判斷題】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2010年)

  【答案】√

  【例題2·判斷題】經濟法責任既包括“本法責任”,也包括“他法責任”。( )

  【答案】×

  【解析】只有“本法責任”才屬于經濟法責任,“他法責任”恰恰是經濟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上的責任,經濟法主體在責任的具體承擔上具有“雙重性”,并不是經濟法責任本身具有“雙重性”。

  (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經濟法主體不僅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而且還可能受到刑事制裁。

  (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經濟法主要是通過引導人們的“趨利避害”的行為來實現(xiàn)其調整目標,經濟性責任能夠在規(guī)范人們的行為方面發(fā)揮重要作用,并確保經濟法的實效。

  二、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1.根據(jù)責任的性質,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如損害賠償)和非經濟性責任(如賠禮道歉),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2.根據(jù)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例題·單選題】下列對經濟法責任的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

  A.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B.經濟法主體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C.經濟法責任既包括“本法責任”,也包括“他法責任”

  D.根據(jù)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答案】C

  【解析】只有“本法責任”才屬于經濟法責任,經濟法主體在責任的具體承擔上具有“雙重性”,并不是經濟法責任本身具有“雙重性”。

  三、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1.在宏觀調控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在現(xiàn)行制度中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

  【解釋】根據(jù)《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行政機關的抽象行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對企業(yè)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對調控主體(如中國人民銀行)予以關閉不具有可行性。

  3.對企業(yè)予以罰款,受到懲罰的是企業(yè);對調控主體予以罰款,由全體納稅人買單,調控主體主要是承擔政治性責任(引咎辭職)。

  四、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1.賠償性責任

  (1)國家賠償責任主要是由調控主體和規(guī)制主體來承擔的,但經濟法上的國家賠償,不是狹義上的行政賠償或者司法賠償,而可能更主要的是立法賠償。

  (2)民事責任中的損害賠償一般要求等額賠償,因而具有補償性;現(xiàn)行的狹義的國家賠償制度,一般實行少額賠償(即受償主體往往不能得到等額或足額補償);而在經濟法上,則主要強調超額賠償,包括市場規(guī)制法中的雙倍賠償、三倍賠償制度等。

  【解釋1】根據(jù)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按照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承擔“雙倍賠償”責任。

  【解釋2】三倍賠償制度可見于美國的反托拉斯制度(美國和中國有12個小時左右的時差,聽起來很美,跟咱沒關系)。

  2.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xiàn)為罰款,還體現(xiàn)為信用減等(列入“黑名單”)、資格減免(如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等懲罰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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