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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強化提高知識點(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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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七: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概念

  二、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具體情形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合同的解除分為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guī)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fā)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yè)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xù)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2.合同解除的效力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于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的制度。

  《合同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

  (4)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提存后,其風險由債權人承擔,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權人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領取提存物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五)債權人依法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債的混同)

  三、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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