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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會計職稱《中級經(jīng)濟法》強化提高知識點(34)

  三、增值稅的稅率

  (一)基本稅率

  我國增值稅的基本稅率為17%。

  (二)低稅率

  我國增值稅的低稅率為13%。

  13%的低稅率適用于納稅人銷售或進口下列貨物: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nóng)藥、農(nóng)機、農(nóng)膜。

  5.農(nóng)產(chǎn)品。

  6.音像制品。

  7.電子出版物。

  8.二甲醚。

  9.食用鹽。

  【提示】工業(yè)鹽的增值稅稅率為17%。

  (三)零稅率

  零稅率,適用于法律不限制或不禁止的報關出口的貨物,以及輸往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和保稅區(qū)的貨物。

  (四)征收率

  適用于小規(guī)模納稅人的增值稅的征收率為3%。

  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為2%、3%、4%或6%,具體規(guī)定如下:

  1.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zhí)行: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是指納稅人根據(jù)財務會計制度已經(jīng)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chǎn)。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chǎn),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僖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其他固定資產(chǎn)(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應區(qū)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的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qū)擴大增值稅抵扣范圍試點以后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chǎn),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谝话慵{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2)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chǎn)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3.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的下列貨物,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縣級及縣級以下小型水力發(fā)電單位生產(chǎn)的電力。

  (2)建筑用和生產(chǎn)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礦物連續(xù)生產(chǎn)的磚、瓦、石灰(不含粘土實心磚、瓦)。

  (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謝產(chǎn)物、動物毒素、人或動物的血液或組織制成的生物制品。

  (5)自來水。

  (6)商品混凝土(僅限于以水泥為原料生產(chǎn)的水泥混凝土)。

  【提示】一般納稅人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后,36個月內不得變更。

  4.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1)寄售商店代銷寄售物品(包括居民個人寄售的物品在內);

  (2)典當業(yè)銷售死當物品;

  (3)經(jīng)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免稅商店零售的免稅品。

  四、增值稅的應納稅額

  (一)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其應納稅額運用扣稅法計算,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1.當期銷項稅額的確定

  當期銷項稅額,是指當期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依其銷售額和法定稅率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稅款。

  其計算公式為:當期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或:當期銷項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當期銷售額的確定是應納稅額計算的關鍵,對此,稅法的具體規(guī)定如下:

  (1)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2)如果銷售收入中包含了銷項稅額,則應將含稅銷售額換算成不含稅銷售額。不含稅銷售額的計算公式為: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

  (3)混合銷售行為依法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其銷售額為貨物的銷售額與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的合計。

  (4)納稅人有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侔醇{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诎雌渌{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③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

  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如該貨物屬于征收消費稅的范圍,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消費稅稅額

  或: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1-消費稅稅額)

  "成本利潤率"根據(jù)規(guī)定統(tǒng)一為10%,但屬于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

  (5)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且時間在1年以內,又未過期的,不并入銷售額,稅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屬于應并入銷售額征稅的押金,在將包裝物押金并入銷售額征稅時,需要先將該押金換算為不含稅價,再并入銷售額征稅。

  【提示】:包裝物押金不應混同于包裝物租金,包裝物租金在銷貨時,應作為價外費用并入銷售額計算銷項稅額。

  (6)以折扣方式銷售貨物。

  (7)納稅人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但對金銀首飾以舊換新業(yè)務,可以按照銷售方實際收取的不含增值稅的全部價款征收增值稅。

  (8)采取以物易物方式銷售貨物。以物易物雙方都應作購銷處理,以各自發(fā)出的貨物核算銷售額并計算銷項稅額,以各自收到的貨物按規(guī)定核算購貨額并計算進項稅額。

  (9)油氣田企業(yè)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提供生產(chǎn)性勞務,應當在勞務發(fā)生地按3%預征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2.當期進項稅額的確定

  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2)從海關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3)購進農(nóng)產(chǎn)品,除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外,按照農(nóng)產(chǎn)品收購發(fā)票或者銷售發(fā)票上注明的農(nóng)產(chǎn)品買價和13%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買價×扣除率

  (4)購進或者銷售貨物以及在生產(chǎn)經(jīng)營過程中支付運輸費用的,按照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上注明的運輸費用金額和7%的扣除率計算的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進項稅額=運輸費用金額×扣除率

  運輸費用金額,是指運輸費用結算單據(jù)上注明的運輸費用(包括鐵路臨管線及鐵路專線運輸費用)、建設基金,不包括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4.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計算

  (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和舊貨,適用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2)一般納稅人銷售自產(chǎn)的貨物,選擇按照簡易辦法依照6%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不抵扣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6%)

  應納稅額=銷售額×6%

  (3)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暫按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的,不抵扣進項稅額,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

  (二)小規(guī)模納稅人應納稅額的計算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提示】對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采取銷售額和增值稅銷項稅額合并定價方法的,要分離出不含稅銷售額,

  其計算公式為: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征收率)

  小規(guī)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chǎn)和舊貨,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三)進口貨物應納稅額的計算

  進口貨物的納稅人,無論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guī)模納稅人,均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和規(guī)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其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組成計稅價格×稅率

  如果進口的貨物不征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稅額

  如果進口的貨物應征消費稅,則上述公式中的組成計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消費稅

  或:組成計稅價格=[關稅完稅價格+關稅]÷(1-消費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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