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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講義(26)

來源:考試吧 2014-02-17 18:49:38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考試吧編輯整理: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四)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是指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期限。保證人在與債權人約定的保證期間或者法律規(guī)定的保證期間內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期間的,按照約定執(zhí)行。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

  (1)一般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在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guī)定。

  (2)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4.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5.保證人與債權人協(xié)議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一定期間連續(xù)發(fā)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fā)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1)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

  (2)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例題·單選題】2013年1月,甲食品廠與乙超市簽訂一份長期供貨合同,丙公司為乙超市的貨款提供保證擔保。合同約定了最高擔保金額,但沒有約定清償債務期限。2013年4月30日,甲食品廠收到丙公司送來的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丙公司的保證期間是( )。

  A.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

  B.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

  C.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

  D.2013年5月1日至2013年11月1日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保證期間。因為沒有約定清償債務期限,保證期間為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

  (五)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一般
保證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1.保證人對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保證人向債權人承擔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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