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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講義(29)

來源:考試吧 2014-02-20 10:32:29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考試吧編輯整理: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全套講義: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濟法》預習講義匯總

  第八節(jié) 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即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時,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合同約定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依法訂立的有效合同對當事人雙方來說,都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不履行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就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

  (一)繼續(xù)履行

  繼續(xù)履行合同既是為了實現合同目的,又是一種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2)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3)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補救措施

  當事人一方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受損害方可以根據受損害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適當履行,如釆取修理、更換、重作、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措施,也可以選擇解除合同、中止履行合同、通過提存履行債務、行使擔保債權等補救措施。

  (三)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四)支付違約金

  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2.當事人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請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調整違約金。

  (1)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的,增加后的違約金數額以不超過實際損失額為限。增加違約金以后,當事人又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并作出裁決。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

  二、免責事由

  (一)法定事由

  根據《合同法》的規(guī)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fā)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情況和理由,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機關的證明,證明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當事人履行合同的具體情況。

  (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出現一定的事由或條件時,可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三)法律的特別規(guī)定

  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情況下,可以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如《合同法》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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