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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講義(30)

來源:考試吧 2014-02-21 14:42:11 要考試,上考試吧! 會計職稱萬題庫
考試吧編輯整理:2014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經(jīng)濟法》預習講義”,幫助考生備考。

  十三、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者數(shù)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

  (一)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

  2.有償?shù)奈泻贤,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shù)奈泻贤蚴芡腥说墓室饣蛘咧卮筮^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3.委托人經(jīng)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賠償損失。

  4.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考題·判斷題】甲委托乙到A公司購買某型號機器1臺,雙方約定報酬為1000元。乙到A公司處協(xié)商購買機器事宜,但因A公司要價過高,盡管乙再三努力,機器價格仍超過了甲可以承受的限度,乙只好無功而返。乙向甲請求支付相應報酬,甲可以以委托事務未能完成為由拒絕支付報酬。( )(2011年)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委托合同。因不可歸責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受托人的權利義務

  1.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需要變更委托人指示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因情況緊急,難以和委托人取得聯(lián)系的,受托人應當妥善處理委托事務,但事后應當將該情況及時報告委托人。

  2.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jīng)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轉委托經(jīng)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轉委托未經(jīng)同意的,受托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的除外。

  (三)委托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chǎn)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jù)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考題·多選題】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下列關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2011年)

  A.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的,無論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是否知道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B.承攬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

  C.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D.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點是合同的解除特殊規(guī)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選項A正確;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選項B正確;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選項C、選項D正確。

  十四、行紀合同

  行紀合同是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為委托人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在行紀合同中,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一般由行紀人自行負擔。

  (一)行紀人的權利義務

  1.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以處分該物;和委托人不能及時取得聯(lián)系的,行紀人可以合理處分。

  2.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應當經(jīng)委托人同意。未經(jīng)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補償其差額的,該買賣對委托人發(fā)生效力。行紀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賣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價格買入的,可以按照約定增加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該利益屬于委托人。委托人對價格有特別指示的,行紀人不得違背該指示賣出或者買入。

  (二)委托人的權利義務

  1.行紀人按照約定買入委托物,委托人應當及時受領。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賣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賣,經(jīng)行紀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處分該物的,行紀人可以提存委托物。

  2.行紀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十五、居間合同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1.居間人必須是經(jīng)過有關國家機關登記核準的從事居間營業(yè)的法人或公民。

  2.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并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3.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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