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責編:wangyad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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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 合同 |
買賣合同的標的物 | 標的物為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標的物為不動產的,所有權自標的物登記時起轉移。 |
因標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約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從物。 | ||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 | ||
出賣人交付標的物后,買受人應對收到標的物在約定的檢驗期間內檢驗。 | ||
買賣雙方當事人的權責 | 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約定的地點、約定的質量、約定的包裝方式交付標的物。 | |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數(shù)額、約定的地點、約定的時間支付價款。分期付款的買受人未支付到期價款的金額達到全部價款的五分之一的,出賣人可以要求買受人支付全部價款或者解除合同。 | ||
所有權 保留 |
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于出賣人。 | |
試用買賣 | 買賣合同存在下列約定內容之一的,不屬于試用買賣:(1)約定標的物經過試用或者檢驗符合一定要求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2)約定第三人經試驗對標的物認可時,買受人應當購買標的物;(3)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調換標的物;(4)約定買受人在一定期間內可以退還標的物。 | |
贈與合同 | 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 |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 ||
借款合同 |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jiān)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fā)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 |
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shù)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 ||
租賃合同 | 租賃合同中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釆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 |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 | ||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 ||
融資租賃 合同 |
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 | |
承租人占有租賃物期間,租賃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害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 | ||
承攬合同 |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 |
定作人中途變更承攬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 ||
建設工程 合同 |
發(fā)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fā)包給幾個承包人。 | |
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 ||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
技術合同 | 委托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研究開發(fā)人。 | |
合作開發(fā)完成的發(fā)明創(chuàng)造,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合作開發(fā)的當事人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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